大连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以“凝聚你我力量”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大连市消协联合发布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商贸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2019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接到某水产公司投诉,称某商贸公司将从该公司购进的无包装即食海参包装出售,并在包装上注明生产商为该水产公司。经调查,该商贸公司取得上述水产公司为配合索证索票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后,擅自印制在产品包装上。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商贸公司做出没收涉案库存海参35.4千克,没收违法所得10.1万元,罚款14.7万元的行政处罚。
美容院发布含有安全性保证
和未按核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2019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瑞蓝”等药物名称,使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使用“安全医美”字样。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使用药物名称、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和患者形象作证明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对于使用“安全医美”内容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3万元。
汽配商行销售
侵犯知识产权汽车配件
2019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根据丰田汽车公司授权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对某汽配商行进行调查。经查,该汽配商行经营场所内共有正在销售的空调格、空气格、机油格等产品120个,经鉴定为侵犯“丰田汽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该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做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120元的行政处罚。
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2019年8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商店在货架上摆放的果丹皮、咸菜、杏仁露等三种商品产品已超过保质期。该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做出没收涉案3种食品共计1.34千克,没收违法所得87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吃店未取得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从事餐饮服务
2019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小吃店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主要销售陕西凉皮、炸鸡、煎饼等小吃。该小吃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海鲜短斤缺两
2019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家位于大型海鲜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在销售海鲜产品活动中存在重量短缺行为。经检查人员对三位消费者购买的海鲜现场复称,冻虾销售时10斤,实际为8.4斤;海螺销售时5.7斤,实际为4.6斤;海虾销售时是6.7斤,实际为6.2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经营者违法所得227.9元,并按上限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2279元。
石化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
2019年5月,根据生态环境部督办函,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某石化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3月购进46.73吨0#柴油,该批柴油经检测公司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408元,罚款38250元的行政处罚。
建材市场销售不合格电缆
2019年5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专项抽检中发现,位于某建材市场的线缆销售处销售的重型橡套软电缆的绝缘最薄处厚度、20℃时导体电阻等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经营者将不合格商品下架返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该经营者处没收违法所得409.75元,罚款5690.5元的行政处罚。
超市销售未按规定
标注产品信息口罩
2020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超市销售的口罩未按规定要求标注生产厂厂名、厂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口罩为“3M9001”型防尘口罩,不适合作为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该超市销售上述未按规定标注产品信息口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疫情扩散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超市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户疫情期间哄抬价格
大幅提价销售口罩
2020年2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某物资经销处销售劳保防护口罩的经营行为展开调查。经查,该单位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短短几日内,其销售的某品牌劳保防护口罩的进销差价率从22.86%大幅提高至264%,存在高价销售防护口罩的行为,涉嫌哄抬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其涉案金额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已按相关程序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