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巴家伟

为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力震慑涉水环境污染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现曝光三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警示各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坑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仅会被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1

2021年1月20日,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对远洋太平水务(大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粗格栅停用一个月,检查当天正利用水泵、尼龙带将粗格栅提升井内的污水抽取排放至厂内北侧一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未经处理的污水溢流后经雨水井排至唐房河。普兰店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污水和厂内坑塘内污水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厂外雨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浓度分别超过该公司应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排放标准的1.6倍、3.3倍和3.9倍;尼龙带抽排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浓度分别超过该公司应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排放标准的1.9倍、2.9倍和4倍。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远洋太平水务(大连)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

2021年3月11日,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对大连渤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鸡血蛋白粉加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执行环评要求对污水进行回用,而是私设暗管将部分清洗机器的水在未经污水站处理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暗管排放至厂区西墙外。瓦房店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暗管外排污水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悬浮物浓度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2.54倍、0.17倍、1.7倍和0.6倍。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大连渤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责令其停产整治,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3

2021年4月13日,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对大连众鑫食品有限公司(从事肉鸡屠宰、肉鸡产品加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泥暂存池中的沉淀废水未经污水治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北侧墙外沟渠内,属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当场委托大连正信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外排废水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0.76倍、2.025倍和2.64倍。鉴于该公司位于河流国考断面上游,直接影响河流水质,社会影响恶劣,庄河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大连众鑫食品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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