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商贸企业学法用法守法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安文元
本报讯甘井子区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全市第一个商事(商贸服务业)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懂法律、懂政策、热爱商事调解工作、熟悉商贸业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企业负责人和行业代表组成,旨在引导商贸企业学法、用法、守法,为企业和消费者民商纠纷的处理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
甘井子区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平均年龄32岁,均为80、90后青年人,调解范围涉及“商场超市、汽车销售、餐饮美食、居民服务”等4大领域、9大行业,为商贸企业在商事纠纷提供全面、深入、高效的服务,是助推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改善营商法制环境服务的有效措施。
李某于2019年1月份到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约定李某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李某在职期间的工资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但是李某入职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未及时足额支付李某工资。因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未及时足额支付李某工资,李某于2020年12月离职。李某离职后一直向这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催要所欠工资劳动报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直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未支付给李某。李某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追索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发生了纠纷,2021年5月份李某找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调解委员会能够为其提供帮助,协调处理其索要劳动报酬和相关经济补偿金等。
甘井子区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李某的诉求后,副主任隋海涛、张昊联系到这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并组织了双方调解工作。此次案件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调解员核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情况后也了解到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通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认识到了在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意识欠缺以及不规范的地方,双方在甘井子区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所欠李某的工资薪酬和相关经济补偿金。
甘井子区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贯彻落实发挥商协会在调解工作中作用的具体举措,也标志着全区商贸业调解工作步入专业化发展轨道,对进一步拓宽商事纠纷化解渠道,强化民营企业法治保障,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里程碑意义。尤其是当前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多发、司法资源有限、亟须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低成本、更灵活地预防和化解商事纠纷,促进商贸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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