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校外培训改革方案公布!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栾光煜
记者昨日从大连市教育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推进我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经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办学内容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一)关于现有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培训机构,根据“双减”文件规定,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二)关于现有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
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同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继续举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换发办学许可证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
(三)关于终止培训机构的办理
现有线下培训机构决定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核准,同时指导培训机构依法清算财产,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实施步骤
(一)部署摸底阶段(10月26日-11月5日)
各地区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召开培训部署会议,将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学科类培训机构;
开展摸底工作,明确各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意愿;
现有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二)集中办理阶段(10月26日-12月15日)
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工作流程要求向教育、民政、市场监管提交登记、注销或变更等申请材料;
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指导培训机构集中、有序办理审批、登记及注销业务。
(三)收尾总结阶段(12月10日-12月15日)
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在此阶段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或调整办学内容;
将辖区内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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