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于艳新)收入是影响公众幸福感的一个重要因素。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报酬水平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落实《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和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文件精神,于近期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自2021年11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首次执行统一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2元。此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8.6%,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7.9%。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可以提高我市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报酬水平,保持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劳动者工资报酬,如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热线:84369110;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联系电话:836349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电话:12333;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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