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峰电子遭遇“张冠李戴”概念炒作需正确引导
文 | 熊锦秋
编辑 | 张桔
据悉,特斯拉自主研发的新电池或将是干电池技术 超级电容的组合,而具体成分预计会在四月的相关会议上进行说明。受此提振,A股二级市场近期爆炒超级电容概念,铜峰电子因被坊间一致认定生产超级电容产品且客户中包含特斯拉,股价连续涨停。
对此,铜峰电子2月25日晚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目前未生产超级电容产品,客户中不包含特斯拉”,然而该股继续再录两个涨停板。
2月27日晚公司再发风险提示公告,称“子公司曾计划对超级电容器进行研发生产,但综合考虑市场、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后,该项目已经终止,公司不再打算对该产品进行研发、投入和生产”。
两份公告之后,股价随之回落,后进场的股民或许蒙受了一定程度的浮亏;当概念散去后,市场真正的投资逻辑还是要回到扎扎实实的业绩上来!
去年工业大麻 今朝超级电容
铜峰电子被市场追捧为“超级电容”龙头股,一个原因是主营业务包括电容器薄膜、电容器及其相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似乎与超级电容沾边。然而,铜峰电子生产的电容器,主要是给家电做配套,和超级电容概念风马牛不相及。
事实上,超级电容器是利用双电层原理的电容器,是介于传统电容器和充电电池之间的一种新型储能装置,具有充放电速度非常快、寿命长并且没有记忆效应等特点。对比来看,普通电容则是一种静态电荷存储介质,主要用于电源滤波、信号耦合、谐振等电路中。
然而,包括机构在内的各方对相关专业技术似乎不了解,把铜峰电子当作超级电容龙头来爆炒,这样的例子在A股二级市场出现过多次:
比如去年美股大麻股表现不错,A股一些上市公司也蹭了热点,公司尚且未种一棵麻苗,股价已上涨数倍;如今公司是否种植早已无人关心,因为该轮炒作早已过时。
题材概念满天飞是A股市场不成熟的一个标志;从笔者的观察来看,概念股的炒作通常遵循这样的路径:首先是游资和牛散强势拉升,一旦出现两或三连板后,市场资金、跟风盘经常会蜂拥而来,主力借势或许可以再拉多个涨停。
但是,对多数普通股民而言,参与题材概念炒作风险大于收益。利用超级电容作为炒作借口,资金推动铜峰电子成为短期焦点,近期该股四度登上龙虎榜单,买入和卖出榜中出现多个知名游资席位。然而,这类缺乏实质业绩支撑的炒作大多没有好下场,一旦概念被证明为子虚乌有,前期进场的资金基本会夺路而逃,让后进场的股民蒙受高位站岗的损失。
遏制畸形题材炒作刻不容缓
曾几何时,二级市场炒概念一度盛行,有了题材概念主力就可借题发挥,有的甚至涉嫌市场操纵。
3月1日新《证券法》开始实施,笔者未找到对题材概念炒作有针对性的规定条款;但对市场操纵的规范条款相比老《证券法》有所完善,第55条新增了四类操纵手段,包括“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抢帽子交易;跨市场操纵”。
事实上,在此前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上述4类操纵手段纳入新增刑事惩罚范畴,不仅如此,其中还明确了“重大事件操纵”以及“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的操纵手段。有鉴于此,为防范题材概念中的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要对卖方通过各种形式所做的内容发布加以规范管理。特斯拉发布新技术,国外封锁芯片、半导体技术,坊间就开始在A股炮制相关题材概念、列出受益股名单,尤其是卖方券商服务面极广,通过研报发布、召开电话会议等形式,无形中对题材概念的炮制、散布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笔者建议要规范券商研报、电话会议的内容发布,一旦卖方列出受益股名单,就要为此承担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其次,交易所应强化对连续涨停板的重点监控及干预。例如《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1规定,交易所对“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形予以重点监控。而连续涨停板股票可能存在涉嫌违法违规、异常交易行为等诸多应予重点监控情形,理应强化动态监控。
同时应根据《交易规则》第6.8条规定,对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上报证监会”等监管措施,其中尤其要重视“限制交易”措施的使用,比如连续三板之后,对深度参与的游资等主力账户限制交易,若涉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则,应“上报证监会”。大数据时代,让游走在监管灰色地带的账户无处遁形!
再次,排查题材概念炒作中的市场操纵行为。主力利用巨量封涨停板的手法,可能涉嫌连续交易操纵,即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007年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对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规定了认定办法,比如“连续买卖” 为“在1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一证券2次以上”等情形;主力拉抬股价直至在涨停板赤裸裸地显示大单资金优势,当日交易该股一般不止一次,由此构成“连续买卖”,再加上拥有资金优势或持股优势,理应认定为连续交易操纵。
结合新的《证券法》,笔者建议《指引》也应进行完善修订。要对新的市场操纵手段明确认定标准,尤其是“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几类新明确的操纵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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