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逾4000万资金补仓,丰利资本成年内首家被撤销登记的私募机构
来源:公私风云
图片来源丨图虫创意为“挽回损失”,丰利资本不惜通过伪造文件签字、伪造印章等手段,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超4000万元,最终被中基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成为今年首家被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私募机构。
分析人士称,为处理好挪用基金财产这一“顽疾”,可从提高违法成本和通过严格的内控制度积极预防两方面出发,以改善私募基金质量,促使私募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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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从严惩戒
4月1日,中基协发布了一纸纪律处分决定书,对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丰利资本”)挪用基金财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分。
具体来看,丰利资本担任投资顾问的产品“长安丰利24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长安丰利24号”),在因跌破止损线被停止交易后,需要补充资金才能恢复交易。因此,丰利资本通过伪造《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补充协议》《长安基金说明函》《投资人说明函》的方式,挪用旗下另两只产品的4240万元为长安丰利24号补资。
对此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行为,协会对丰利资本采取“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
而丰利资本认为,协会处分过重。其提出申辩意见称,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挪用基金财产的认定及处罚不应适用公募基金的监管理念和处罚标准,且其挪用资产的两只产品资金投向均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此外,其挪用金额较小,目的也是为了挽回投资人损失,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轻。
中基协并不予以采纳。协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指的是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凡违反此规定的,都应适用。至于丰利资本提到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等申辩意见,不属于减免事由。
“丰利资本采用了伪造机构签章、投资人签字等欺诈手段挪用基金财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违反了基金管理人应遵循的信义义务,破坏了基金行业的信赖基础,应当从严惩戒。”协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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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又被禁入
此前,丰利资本已因上述挪用私募基金财产一事,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2019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丰利资本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违法事实,而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此外,还对时任丰利资本的董事长毛凤丽、总经理张永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份市场禁入决定书,对毛凤丽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张永辉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这意味着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丰利资本的信息最后更新时间停留在两年多前。中基协官网信息显示,丰利资本成立于2008年底,登记于2014年5月,目前旗下共备案12只私募基金。诚信信息一栏中显示,该机构信息的最后更新时间为2017年11月,且四名高管无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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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6家受自律处分
除丰利资本外,中基协今年以来还发布了6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共涉及9家机构,分别是: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豪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阜兴系私募机构,以及山东创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汇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从纪律处分情况上看,有5家机构被取消会员资格,有5家机构被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两者有重合)。此外,还有9名高管被加入黑名单,值得一提的是阜兴系私募机构的实控人朱一栋、赵卓权两人,被终身加入黑名单。
而从违法违规事实上看,首先,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为“重灾区”,有4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提到了这一违法违规事实。其次,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3家机构。再次,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按规定及时信披,分别有两家机构存在这一违法违规行为。最后,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推介基金、产品募集完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和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出现频率均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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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顽疾”以求更好发展
在做出取消两家阜兴系私募机构的会员资格外,协会表示将继续对阜兴系四家私募机构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程序进行处理。
2018年,“阜兴案”以巨额金额遭侵占、挪用,实控人跑路等消息震惊私募圈。在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一项中,协会表示,阜兴系私募发行并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共计160只,累计募集本金368.45亿元。绝大部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属于挪用基金财产,挪用金额合计365.65亿元。其中,6.69亿元被朱一栋等人用于提成奖励、个人挥霍,构成侵占基金财产。
对于挪用基金资产的严重性,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各个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挪用基金资产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可能受到自律处分、行政处罚。因为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违反投资的分散性原则,会给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埋下隐患。实际上是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此,《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所以对此类案件,监管机关和自律机构都会严格查处,但挪用基金资产案件,历来存在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
“挪用基金财产,历来是私募基金行业的‘顽疾’,如果能将此问题处理好,无疑可以改善私募基金的质量,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柯荆民认为,要处理好此类问题,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加大处分、处罚力度,发现一个处分、处罚一下,提高违法成本。二是要积极预防,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得挪用基金财产事实上成为不可能。
其中,在预防挪用基金资产方面,柯荆民认为,可从两方面入手:对内,要加强防范私募基金的内控风险;对外,发挥基金托管银行的作用,使得基金托管银行不做甩手掌柜,真正担负起私募基金受托人的义务,对募集资金的运用形成有效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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