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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募基金经理可兼职私募 优秀“管钱人”管理半径扩大

⊙何漪 ○编辑 吴晓婧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将于5月1日起实施。《指引》明确公募权益类基金经理可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还对兼任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年限、产品管理数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引》规定,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风格清晰稳定,具有5年以上权益类公募基金、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年金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经验。除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产品外,同一位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只。

《指引》强调了基金管理人的内控机制,对于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投资组合投资交易行为,要从四个方面加强管理、监控和分析,防范不公平交易。

一是加强投资指令管理。在投资指令下达环节,原则上应当做到“同时同价”;二是加强对交易行为管理。除了特定情形的产品以外,原则上兼任组合间不得进行同日反向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多个组合间同日及临近日同向交易的价差强化控制和监测;三是加强交易监测和分析。对不同时间窗下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价差监控的分析,其中最长时间窗应当延长至10个交易日以上,并结合成交顺序、价格偏差、产品规模、成交量等因素对是否存在不公平对待的情形进行分析;四是加强事后报告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在监察稽核报告中对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组合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并对公平交易机制的潜在问题和完善情况进行说明。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要求从三个维度披露基金经理的兼任情况:一是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经理的兼任情况,包括同时管理的产品只数、类型、规模和任职时间等;二是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经理薪酬机制及持有产品情况;三是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

《指引》提出,应当强化兼任基金经理的长期考核机制,对其进行5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考核激励指标应当涵盖所有兼任组合长期业绩、遵规守信情况、公平交易执行情况等;实施收入递延支付机制,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同时鼓励基金管理人实施公募基金跟投机制,兼任基金经理可用一定比例薪酬跟投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指引》的出台,明确了公募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合规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私募行业的人才困境,进一步优化人才结构。

业内人士还表示,权益类公募和专户基金经理相互兼任职务的“破冰”,有利于扩大优秀基金经理的管理半径,凸显优秀投资管理能力的价值,让更多投资者享受到优秀基金经理的服务,也有利于资本市场引入机构中长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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