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丨基金投资者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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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5
为迎接第二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将于今日起连续推出与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的专题系列,倡导投资者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理性行权维权,让投资者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是基金资产的实际所有者。享有资产收益权、决策参与权、依法求偿权、信息知情权、查阅权和其他权利等。
以下“私募基金”指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
01
资产收益权
公募基金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私募基金
1.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02
决策参与权
公募基金
1.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私募基金
1.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03
依法求偿权
公募基金
1.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私募基金
1.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04
信息知情权
公募基金
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6.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私募基金
1.
私募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3.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4.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5.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宣传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6.
通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
7.
投资者有权了解私募基金备案证明、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栏目(http://gs.amac.org.cn/)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05
查阅权
公募基金
1.
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私募基金
1.
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06
其他权利
1、在投资者签署私募基金合同之前
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2、投资冷静期
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3、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4、发现违法行为
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的过程中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有权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资料由公会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整理
本文件作为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客户服务事项之一,不属于基金的法定公开披露信息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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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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