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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就《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规定六个月过渡期安排。六个月过渡期后,如电子合同业务开展不符合或者未满足办法要求的电子合同服务机构,不得新增电子合同服务业务。

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机构:

为规范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发展,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自律规则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管理办法》”)。

《电子合同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当事人及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法律关系、各方权利义务,电子合同涵义、法律效力及基本业务范围,规范了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系统评测与认证、运营技术、数据管理等,并规定了协会自律管理及过渡期安排等要求。

协会现就《电子合同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11月13日前反馈至协会,反馈意见接收邮箱:[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电子合同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反馈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

1.《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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