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课堂 | FATF最新黑灰名单洗钱风险防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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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润元大基金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每年2月、6月和10月都会公布洗钱“黑名单”与“灰名单”,分别是反洗钱措施薄弱的司法管辖区,以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除了朝鲜和伊朗一直名列黑名单外,2020年10月23日FATF公布的16个灰名单国家,包含阿尔巴尼亚、巴哈马、巴巴多斯、博茨瓦纳、柬埔寨、加纳、牙买加、毛里求斯、缅甸、尼加拉瓜、巴基斯坦、巴拿马、叙利亚、乌干达、也门、津巴布韦。
毋庸置疑,国内银行必须避免或严格审查与朝鲜、伊朗的业务往来,至于灰名单成员,虽然FATF未白纸黑字要求采取强化尽职调查(EDD),但国内银行仍须把灰名单国家或地区列入判断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重要地域因素。
当银行与被列入黑、灰名单国家或地区客户业务往来时,除了要特别重视个人客户国籍、对公客户注册地及受益所有人国籍是否为FATA公布的洗钱高风险地区外,如果对公客户的控股公司注册地点为避税型离岸中心,或是客户交易对手也位于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甚至国内银行本身就与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都会提高银行本身的反洗钱工作难度。
银行可以采取以下针对性管控措施,防范黑、灰名单国家或地区给银行带来的洗钱风险。
一、把FATF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风险预警提示纳入风险子项,作为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指标
银行可利用银发〔2013〕2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建制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其中的“地域风险”因素,除了FATF发布更新的洗钱高风险及须接受加强监控的国家和地区外,还应包含国家(地区)接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国家(地区)上游犯罪状况、特殊金融监管风险。
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便是上述最佳实例,当然银行也可参考欧盟发布的税务不合作黑名单,以2020年10月欧盟公布的避税黑名单有12个国家(地区),包含美属萨摩亚(American Samoa)、安哥拉(Anguilla)、巴巴多斯(Barbados)、斐济(Fiji)、关岛(Guam)、帕劳(Palau)、巴拿马(Panama)、萨摩亚(Samoa)、塞舌尔(Seychelles)、特立尼达和多巴哥(Trinidad and Tobago)、美属维京群岛(US Virgin Islands)和瓦努阿图(Vanuatu),这次欧盟已将开曼群岛、阿曼从黑名单中移去,但无论如何,对银行来说,与上述这些区域的客户往来肯定会存在较高的洗钱风险。
二、采取强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银行与高风险区域客户往来时,除了要了解客户经营状况、财产或资金来源外,还要了解该客户的股权结构复杂程度,并进一步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比如了解客户建立业务的目的、动机和性质等。
若客户交易对手涉及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银行除了要慎重考虑是否继续维持业务关系外,还应厘清客户与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关系,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价格合理性,并判断交易对手的公司性质有无空壳公司嫌疑,还须关注货物实际运抵地及实际买卖双方交易商品的合理与真实性,判断是否为虚构交易的洗钱安排。
三、强化交易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办发〔2018〕130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中,已要求银行针对来自高风险地区客户采取强化交易监测措施,银行应适度提高这类客户的交易监测频率及强度,拉高银行内部审批层级,加强对该类客户账户资金交易的定期分析排查,发现可疑情形时应立刻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直接拒绝往来。
四、银行不得依托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五、重新审查与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办发〔2018〕130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关于加强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管理和FATF公布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客户管理的风险提示》,要求银行重新审查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必要时应终止这类合作关系,若仍要维持合作,则应提高银行内部监督检查和审计频率及强度,才能确保银行已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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