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发行暗度陈仓 东海基金等公司破坏市场秩序遭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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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结构化发行暗度陈仓 东海基金等公司破坏市场秩序遭警告
华夏时报记者单美琪 孟俊莲 北京报道
1月8日晚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四则自律处分信息,分别对海通证券和下属两家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资管”)、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期货”)以及东海基金予以警告,并责令整改。
去年年底的永煤违约事件影响已明显消减,而追责的步伐也从最早质疑其“逃废债”的外壳下再度揭开了“结构化发行”的一角。作为被开展自律调查的第一家机构,海通证券这条紧密关联的调查目标也不断牵扯出新的线索,监管风暴持续席卷,相关违规业务条线也被一一扯出。
牵出子公司违规操作
根据交易商协会对海通证券及相关子公司开展的自律调查,海通证券被查出存在协助发行人购买自己债券等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管理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二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
2020年12月1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而海通资管、海通期货作为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或管理人,因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也连吃罚单。违规行为包括:一是通过其作为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二是通过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
也是在去年永煤事件之后,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自律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券提供帮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因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交易商协会随即也对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展开了自律调查。
此外,根据此次处罚信息,海通证券还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违规情形。记者注意到,此前海通证券也公告称,公司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北京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夏坤、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厉栋、海通资管副总经理张士军、海通期货副总经理姚弘等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天眼查资料显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20000万人民币,由海通证券100%持股;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18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30150万人民币,海通证券为其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6.67%。
“结构化发行”暗度陈仓
作为同吃罚单的东海基金,此前就因涉嫌操纵市场于去年11月底遭交易商协会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后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自律调查。
而此次处罚也点明是触到了“结构化发行” 的雷区。处分信息指出,东海基金作为某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是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市场秩序;二是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
债券的“结构化发行”指发行过程中,通过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以在发行环节直接申购或承诺上市后购回的方式,其本质上是自融,即发行人投资自己债券。该发行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分别为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的平层、发行人认购资管产品的劣后、发行人自购债券并质押融资。
2017年下半年以来,在资管新规等行业事件影响下,很多低评级的信用债难以直接发行募资,所以债券结构化发行的模式逐渐流通。但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债券的价格因被人为操纵无法体现市场真实的供需关系而被《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明令禁止。
2019年12月上交所发布《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2020年11月,交易商协会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严禁发行人“自融”,加强“关联方” 认购披露。发行人不得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还指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海通证券等四家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将上述机构有关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记者注意到,永煤过后,监管风暴持续席卷,不断牵扯出多家机构的诸多业务条线,这也同去年年底三部委发布的公司债信用披露新规相互呼应。
2020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进一步对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提出要求,明确上述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业内分析人士也认为,强化信披及强调中介问责等是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必要措施,监管层必须对此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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