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白酒投资日报】省长@茅台 股王茅台“十四五”能翻几番?|| 【新能源汽车投资日报】板块再次陷入调整 细分领域或仍存预期差
原标题:中基协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证网讯(记者 王宇露)1月26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整改的“新老划断”问题。
此前,证监会曾于1月8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对此,《通知》明确了《规定》第三条的新老划断标准:
第一,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提交登记申请;
第二,《规定》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且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协会将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其中,2019年9月1日前协会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
第三,已登记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整改名称和经营范围。已登记管理人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工商变更之日在2021年1月8日后的,也应当符合要求。
此外,《通知》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