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晋:数字平台监管中的谦抑理念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2日电题:《孙晋:数字平台监管中的谦抑理念》
作者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人类社会正以加速度迈入数字经济时代,工业文明时代的监管理念、原则和规则以及监管体制机制难以匹配数字平台发展需要。数字平台对传统监管从立法到实施形成全方位挑战,需要从理论到立法再到执法进行全方位反思,但理论的反思是第一位的。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对传统监管理论的反思和拓新不仅有助于完善监管的运行论和规范论,也有助于深化监管的本体论和价值论研究,从而增进监管理论对数字平台监管实践的解释力和指导力。
监管和规制一样,从理念到制度是一个不断质疑不断发展的演进过程。面对经济发展、制度演进尤其是数字平台的挑战,监管有五个世界共性问题:第一,监管的巨大成本;第二,监管收益低;第三,监管程序不公平且可操作性不强;第四,监管过程不民主且缺乏正当性;第五,监管结果不可预见。具体到数字平台监管出现的问题,除了平台的双边性市场、动态性竞争和颠覆性创新给传统的单边市场静态监管体制带来的挑战,一定意义上还缘于对平台经济长期实施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误读”。面对数字平台新领域的未知风险和不确定性挑战,如何在自由放任和过度监管之间确定理论基点找准治理原则、顺利实现新旧监管理念转换、促进监管机制在应对数字平台挑战中突破创新?
数字经济对经济法理论的影响并非颠覆性的,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依然具有相当大的包容性和解释力。同理,虽然传统监管理论面对数字平台出现了诸多问题,亦不能据此否定整体,而是对传统监管理论进行拓展和监管机制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蕴涵了政府干预和监管的“自我克制”与“谦抑”;现代公法亦普遍倡导“谦抑理念”以适应数字网络时代需求。
现阶段人类只是叩开了数字经济的大门,充分认识和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和平台企业运行特征尚需时日,针对数字平台的双边性市场、动态性竞争和颠覆性创新使得数字经济发展充满不确定性和未知的风险,当下及未来积小成为大成一定比急于求成更可取,因此,谦抑理念作为监管理论基础、以及体现该理论的包容审慎监管作为治理原则,理应同样被坚守和发扬。
立足于政府与市场这一对基本范畴,这里所谓的谦抑,主要指的是规制和监管的自我克制,但又不限于此,还包括国家立法。谦抑的内涵至少包括:一是立法谦抑与依法包容审慎监管,二是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市场运行规律的科学监管,三是注重成本控制且积极的有效监管。谦抑理念下的监管在目标上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控制监管成本提高效益;注重监管合作和全过程监管;监管过程民主公正公平;监管结果可预期。在监管法律实践中的最充分体现了谦抑理论的是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包容审慎监管”,《“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提出“坚持审慎监管”“实行包容式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确立为新产业、新业态制定法律政策和实施市场监管的主要原则。虽然“包容审慎”这一政策话语具体的内涵、标准尚无定论,但作为一项在平台治理实践中正在崛起的法律治理原则,至少与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和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合作治理原则联系密切,该原则也反映了法治化原则和科学化原则的基本要求,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规定了该项原则。基于此,笔者认为,把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确立平台治理的一项法治原则并无不妥。总之,谦抑是对市场未知风险的谦抑,包容是为科技创新向善的包容,审慎是科学的审时度势和积极的谨慎监管。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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