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企业歇业制度最长不得超过3年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获国常会通过,《草案》提出六方面举措安排,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出,为降低企业维持成本,设立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专家认为,设立歇业制度,既可满足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新条件下衍生出来的商事主体登记需求,从制度安排上丰富细化商事登记类别;又可以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维持的成本,有效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此外,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看,这一商事登记的改革新举措,也有助于与国际的相关规则对接。
实际上,“歇业登记”近期在我国已展开地方试点摸索。今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明确,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仍保留其主体资格。
在专家看来,此举就是充分考虑到疫情期间一些企业的特殊需求。去年深圳部分商事主体因疫情等因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其仍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待情况好转后仍可重新经营。为助力这些商事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节省维持成本,避免市场主体总体数量出现较大波动,保持经济发展内在活力,深圳借鉴了香港“不活动公司”制度,开展了国内首创性探索。
除此之外,《草案》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除了设立歇业制度之外,主要包括的内容还有提升登记便利度;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为推动解决“注销难”,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其中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文章来源:城市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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