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算1.302、这家私募亿鑫投资"让利赎回" 究竟是真好心还是假好意?
原标题:0.005算1.302!这家私募基金 “让利赎回”,究竟是真好心还是假好意?
来源:资事堂
基金主要标的净值跌到0.005元,私募基金公司却仍按照1.302元让你赎回。
高兴不?快乐不?
是不是觉得感到开心的同时,还想笑骂对方是个“大傻子”。
但天底下真有这样“舍己为人”的基金公司吗?
还真“有”!
近日,江苏监管部门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讲述了这么一件堪称“离奇”的事。
01
0.005净值却按1.302赎回
故事还得从2018年说起。
主人公是位于江苏省扬州市的一家私募基金——亿鑫投资管理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投资”)。
亿鑫投资于2015年5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募集了多期私募产品,包括亿鑫3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亿鑫3期)、亿鑫6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亿鑫6期)、亿鑫十八期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亿鑫18期)、亿鑫二十期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亿鑫20期)等。
2018年4月24日,亿鑫投资为亿鑫18期的投资者丁某等四人办理赎回12602776.2份。2018年5月7日,为亿鑫20期的投资者赵某等两人办理赎回3554140.35份。
上述两只基金托管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要求亿鑫投资提供上述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谷雨远见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谷雨1号)”最新估值数据。
但是,亿鑫投资在明知谷雨1号3月16日净值仅为0.005元的情况下,回复称暂不更新谷雨1号净值。
于是,中信证券依据基金合同约定,以谷雨1号2018年3月9日净值1.302元计算,核算亿鑫18期4月24日净值为1.049元、亿鑫20期5月7日净值为1.211元,并以此净值确认了赎回交易,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02
竟还收取66万业绩报酬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觉得这家基金公司疯了,居然“赔本”让利客户。
更滑稽的还在后面。
根据相关文书披露,仅2018年5月9日,亿鑫投资就从亿鑫20期上述赎回交易中提取了近66万元业绩报酬。
明明产品净值都快亏完了,但这家机构赔上了本金,还坚持“脸面”把业绩66万报酬收到囊中。
这笔账已经完全不知道怎么算了。
03
曾数次违约操作
事实上,“以高估的净值办理赎回并提取业绩报酬”,并非亿鑫投资在这批基金管理上首次“神操作”。
在此之前,亿鑫投资曾在旗下基金触及预警线、止损线时,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操作。
具体来看:
2017年6月23日,亿鑫3期产品份额净值为0.8226元,已触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止损线0.85元,按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须对基金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然而,亿鑫投资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平仓操作,并自2017年7月17日开始买入富控互动等股票。
2017年7月7日,亿鑫6期产品份额净值为0.8944元,已触及基金合同约定的预警线0.9元,至2017年7月19日,该产品份额净值一直小于0.9元。
按基金合同约定,此时基金管理人应该禁止进行新的权益类投资操作,但亿鑫投资于2017年7月19日开始买入富控互动等股票。
2018年3月13日,亿鑫6期产品份额净值为0.8138元,触及产品止损线0.85元,亿鑫投资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平仓操作,自2018年4月16日开始买入安奈尔等股票。
04
公司及负责人双双被罚
江苏证监局认为,亿鑫投资对其管理的亿鑫3期、亿鑫6期产品,在触及预警线、止损线时,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操作,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构成《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同时,亿鑫投资在明知亿鑫18期、亿鑫20期投资标的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托管机构发送投资标的净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严重高估,并以高估的净值为部分投资者办理赎回,损害基金财产和其他投资者利益,构成《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亿鑫投资对其管理的亿鑫20期产品,以高估的净值提取业绩报酬,从中牟取利益,构成《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时任亿鑫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王某平,系上述基金的投资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亿鑫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王某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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