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江苏南通市民房女士的个人征信报告上出现了“专业做鸡十年”这样的侮辱性字眼,登上了微博热搜。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发布公布,决定从即日起暂停涉事的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责成其内部整改,切实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字眼,这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是头一次听说。不过,红星资本局搜索裁判文书网及媒体的公开报道发现,最近几年,个人征信报告错误录入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网友晒出的个人征信报告中工作单位一栏写有“自由职业斗地主有俱乐部”“职业斗地主”“职业比赛斗地主”等字样。

这样的错误,给很多人带来了烦恼及不便,甚至有市民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名誉权。

8岁娃娃“被贷款”,银行称“错误录入同名同姓人”

2016年,老家位于湘西泸溪县的代先生向媒体反映称,他和家人当时在长沙按揭贷款买房并交完首付后才发现,自己不能办理贷款。其原因是,代先生有一笔在1996年的400元贷款未还,并且进入了征信黑名单。

“1996年,我才8岁,这怎么可能呢?”代先生感到莫名其妙。

在代先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1996年4月6日,代先生在泸溪县农村商业银行白沙支行贷款了400元,1996年12月30日到期,他共逾期59次。

通过调查才发现,原来是泸溪县农村商业银行白沙支行补录信息时出了错。该银行负责人称,2009年8月,工作人员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补录贷款客户信息时,将一个同名同姓的贷款人,错误地录入了代先生的身份信息。

对于错误,银行负责人向代先生道歉,并承诺将尽快消除他名下的不良信用记录。

单身女子“被结婚”,征信报告“乱点鸳鸯”

2018年,杭州的李小姐打算买房时惊奇地发现,自己“被结婚”三年了。

根据媒体报道,由于征信报告“乱点鸳鸯”,李小姐差点没买到房子。

原来,26岁的李小姐看好了一套房子,并且付了1万元的定金。当她凑齐首付后开始办理购房贷款业务时,却发现自己的征信报告上竟然写着“已婚”。“我从来没结过婚,怎么就已婚了呢?”更令她郁闷的是,征信报告上的个人信息很多内容与其自身情况不符,“包括学历、学位、职业信息等,完全是另外一个人”。

这份错误的征信报告,让李小姐欲哭无泪。“按照规定,银行需要核查李小姐及其配偶的信用记录,否则,根本无法办理贷款。”李小姐称,她到哪里去找这个“配偶”呢?

为此,她走上了修改征信报告之路。一番折腾之后,李小姐终于修改了报告。还算幸运,没有耽误买房。

不过,她的征信报告是怎么出错的呢?经过了解,李小姐在2015年办理信用卡时,她只是在申请单上填写了姓名和身份证号,其他信息则是客户经理帮她勾选的。于是,报告上就出现了上述错误。

错误录入导致无法购车购房,法院判决银行道歉赔钱

除了媒体的公开报道外,红星资本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错误录入、征信报告”等关键词后,总共查阅到10多篇裁判文书。红星资本局发现,在这些案件中,多数责任在银行工作人员,法院也以“侵犯名誉权”等名义要求银行给予道歉赔钱。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就是张家界的一对夫妻。

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1月25日,陈某及妻子在张家界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交纳了保留金2万元。2018年1月31日,两人还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定购一辆价格为149800元的本田汽车,并交纳定金5000元。

不过,2月1日,陈某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发现,其个人信用记录上存在一笔2005年在湖南桑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陈家河信用社有贷款1500元逾期未还的不良记录,致使其无法贷款买房、买车,给其造成了严重影响。

一怒之下,陈某将上述银行告到法院,要求上述银行立即停止侵害,消除不实贷款记录以及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要求上述银行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经过了解,原来,是银行工作人员将另一个同名同姓的借款人逾期未还信息,错误录入到了陈某的征信系统中。

2018年2月2日,上述银行向陈某出具一份“录入错误”证明,并随即上报资料予以纠错。3月30日,经查询,陈某的个人征信报告上的不良信用记录已经消除。

对此,银行辩称,自己的行为并没有给陈某造成那么大的社会影响。

法院最终判决为:上述银行用文字形式,在张家界日报上向陈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上述银行向陈某赔偿名誉损失20000元;上述银行向陈某赔偿购房差价损失198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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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报告存在错漏,该怎么办?

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国务院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要求,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条例》规定,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四)因过失泄露信息;(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如果信息主体认为个人征信报告存在错漏,该怎么办呢?《条例》第四章“异议和投诉”部分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文章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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