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维权 | ST浩源说明关联方占用资金还款进展情况
2021年8月31日,ST浩源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还款进展公告。从中可以看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7条的规定,公司因触及规则第13.3条第(五)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因此公司就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还款进展情况公告如下:2021年8月,控股股东处置个人资产和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还在办理过程中,本月度未向公司归还占用资金和利息,截止2021年8月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513,860,160.00元(不含利息)。
ST浩源还在公告中称:公司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全力推进资金占用事项解决的相关工作。同时公司对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已经超期未履行承诺,拟聘请专业机构(包括不限于律所等中介机构)根据公司占用解决程度采取包括资产拍卖、代位行使债权、司法诉讼、强制执行等各项措施,以最大限度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除了上述事项,公司此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件进展也备受市场关注。据了解,对于公司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3月31日至在2020年1月6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1月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公司的违法事实,从之前的公告中可以看到: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一、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三、对冷新卫、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胡中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五、对沈学锋、薛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1年8月31日,ST浩源收盘价为4.61元。另从“天眼查APP”了解到,公司目前司法风险99条,经营风险73条。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维权、股民诉讼等相关咨询与服务,让因上市公司违规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在前期无需投入任何律师费用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截至2020年8月,已有万余名投资者通过“民间维权”栏目获得了相关咨询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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