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监管组织(SRO)被定义为代表证券市场特定部分的中介机构的组织,并作为调节该部门成员的第一级监管机构。2013年,印度的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BI)发起了为共同基金经销商(MFDS)选择的选择,但对其中一个实体给出的原则上批准受到挑战。在允许以最高法院重新开始进程,Sebi从Apex法院寻求休假,向自我监管组织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正案,2004年(SRO法规)被授予。根据此,2019年4月1日,SEBI发布了一份谘询文件,寻求公众评论提出修改SRO法规的建议。

认识到SRO的重要性,SEBI建议根据提名过程识别SRO,而不是邀请申请。提出由退休法官领导的提名委员会旨在审议并向SEBI提出其关于组织或实体被确认为SRO的适用性的建议。我们认为,提名委员会应确保所提名的实体由适当的人促进。例如,对于用于MFD和投资顾问(IAS)的SRO,提名委员会应确保市场参与者本身晋升为SRO。正如谘询文件所讨论的那样,允许资产管理公司(AMCS)承担这一责任,不会导致在最真实的意义上创建一个SRO。向不是“自我”的人提供权力会对这种语言的暴力和创造SRO的含义。此外,AMCs创建的任何实体将处于对MFD和IAS的利益的对抗立场。因此,向这种实体提供监督权是不合适的,导致功能失调的SRO。

它在谘询文件的SRO的理事会应包括自律组织成员的当选代表的建议,

SEBI提名的公共利益董事和股东董事。对于模场直径和IAS的自律组织,所以建议理事会应包括不超过25%的股东董事,不超过25%的当选代表和不低于50%的PID。我们认为应减少股东董事的数量。作为一个SRO是由成员自己形成,它们有足够的由选出的代表来表示。应限制董事会主席实体的任何额外陈述。这将确保独立成员与SRO董事会的专业知识之间的适当平衡。此外,建议授予SRO的认可将是永久性的,目前为期一项规定的五年认可。

关于不同类别的单一或不同SRO的问题,特别是关于IAS和MFD,我们认为应该有分开的SRO。IAS不会限制他们对共同基金产品的建议。它们提供广泛的服务。因此,用MFDS为SRO的目的杆菌可能不合适。在未来的日期,当创造金融行业监管机构(FINRA)的主人SRO时,这两者可以归结为。虽然SRO目前没有权力征收货币处罚,但我们认为,当芬兰式实体建立时,征收货币罚款的权力也可以向该硕士发票。这将有助于大师SRO有效行使其任务。

此外,应该将“策略制作”添加到SRO的作用中。SRO应符合国际SRO的规范,其中SRO有规定和权力来制定行业的政策。

最后,关于净值的问题,我们应该彻底删除净值要求。一个SRO应该是一体主管专业人士。咨询文件中提出的净值1亿卢比,并不有利于建立和运作SRO。业务成本可由市场参与者收到的会员费进行补偿。

要得出结论,对MFD和IAS引入SRO的关注是一个受欢迎的发展。但只有当这些SRO实际上开始锻炼任务时,就会得到真正的挑战。据说,一切都受到时间的考验。

Sandeep Parekh是管理合作伙伴,Raghuvamsi Meka是Finsec Law Advisors的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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