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1月31日,北京市人社局发文,其中明确,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人社局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市人社局还明确,要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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