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先生等人是河南省A市B村庄的村民,世世代代都住在B村,对B村有着深厚的感情,2017年,当地为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刘先生等人所在的村庄进行征收。出于对世代居住的土地的热爱,加之给予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刘先生等人并未同意相关部门提出的搬迁要求。刘先生等人的行为让当地相关部门非常的不满,更有甚者,相关部门对外出打工的当事人以各种威逼利诱的方式逼迫其回家,强迫其同意不合理补偿签订补偿协议。面对相关部门的所作所为,刘先生等人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刘先生等人派代表赴京,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网络搜索,刘先生等人联系到了在征地拆迁业务方面有较好口碑的凯诺律所,贾启华拆迁律师团队接待了刘先生等人。通过对刘先生等人情况的了解,贾启华拆迁律师团队提出了自己初步的想法,在双方的沟通下,刘先生决定委托凯诺拆迁律师团为其维权,希望在凯诺拆迁律师团的帮助下能够保障自己的利益。最终,敲定凯诺拆迁律师团贾启华、杨小燕律师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有着丰富经验的两位律师知道,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一分一秒都极其珍贵。两位律师在送走怯先生等人后,立即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深入探讨。在两位律师介入后,维权活动有序的进展着。

令两位律师没想到的是,2017年7月7日,A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达到其完成政府工程项目进度的目的,强迫刘先生等人搬迁,向刘先生等人作出了《A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B村实施断电的通知》。面对相关部门的这种小伎俩,两位律师早已司空见惯,得知情况后,两位律师当机立断,见招拆招,向A市有关部门的上级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A市有关部门作出的断电通知。

尽管A市有关部门在复议过程中以并未实施断电未对刘先生等人的切身利益造成实际影响为由企图逃脱责任,但在上一级部门公正审理以及两位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作出复议决定:依法撤销A市有关部门作出的《A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B村实施断电的通知》。

目前,维权活动仍在进行当中,两位律师也必将继续竭尽全力为刘先生等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法律法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律师说法】

断水断电已经成为了拆迁过程中常用的逼迁手段,在本案中,发改委为完成任务,在未履行程序、不具备相关职能的情况下擅自下达断电通知,侵害了怯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凯诺律师提醒您,若您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类似行为,请及时聘请律师介入,如果由于断电给您造成损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章当中出现的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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