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关系着千万户老百姓安居乐业。而且棚改对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通过棚改不仅可以让老百姓的生活居住条件有所改善,也可通过棚改提高经济.....

所以说,棚改是一项既利国又利民的好事儿。当然了,棚改程序也有着严格的规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说,棚户区改造应当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还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其次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老百姓意愿,采取多种方式来征询老百姓意见。但是实践过程中,我们却发现,棚改问题层出不穷。

而且,我们还发现老百姓对于棚改也很是非常的模糊,尤其是权益方面。所以,导致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有所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只有被征收人了解了自己在棚改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才能进一步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下面凯诺律师就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为大家简单的讲解一下在棚改过程中,被征收人都有哪些权利?

棚户区改造定义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棚户区改造?从《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况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来看,棚户区指的就是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等区域。

简单来理解就是,房子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房子周边环境差,设施设备不齐全,居住较密集。

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

1、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参与权

棚户区改造一般会涉及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过根据办案经验来看,棚改多发生在国有土地。因此我们这里主要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棚改来说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到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时,所依据的主法律法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因此,根据此条例中的第10、11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拟定通过的补偿方案要向被征收人公告,公告的时间至少是30天,此时,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是多数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或是认为不合理,市、县级相关部门要组织听证,而且还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这里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一旦认为补偿方案不合法,或是给予的补偿标准过低,被征收人是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所以千万不要认为补偿方案大家都是一样的,是不可更改的,就忽略掉这一项权利。

2、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房屋评估价值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中对房屋价值评估环节有着严格的规定。规定中明确,房屋评估机构应当是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确定,征收方是无权以任何理由参与到该环节中的。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不定评估机构,那么才可以由相关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征收方私自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一般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有权提出,且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3、评估结果复核、鉴定权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征收人除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之外,还有权对不满意的评估结果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和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可是实践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不知道自己有这一项权利。

4、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可是在凯诺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仍有个别的征收方只以这两种补偿方式中的其中一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这其实是不合法的,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另外凯诺律师还要建议大家,关于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优先选择较好。因为,安置房往往不是现房,而是期房,在住进安置房之前,就需要被征收人在租房过日子了(时间可能是一年、两年,也可能是十年),而且安置房还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5、复议和诉讼的救济权

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因此产生利益纠纷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法律也赋予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救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所以,被征收人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如果遇到违法征收、征收补偿不合理、非法强拆、暴力逼签等情况时,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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