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险峰:疫情下,绿色债券助力绿色建筑的新机遇
文/《环球》杂志记者 胡艳芬
全球绿色转型正在遭遇控温目标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双重考验。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科学家表示,能否实现《巴黎协定》所设定的“1.5摄氏度”控温目标,对今后数十年地球生态系统和许多人而言,是“生死攸关“的大事。然而,就在今年7月初,世界气象组织(WMO)发布最新气候预测报告,警告《巴黎协定》控温目标正面临巨大挑战。
控温目标的实现与碳排放量密切相关,而要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70%的潜力在建筑节能减排方面。近年来,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在助力绿色建筑发展方面大有可为。
在疫情持续蔓延的当下,应如何化危为机,利用绿色债券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近日,《环球》杂志记者专访了证监会中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马险峰。
标准更统一,更接轨国际
《环球》杂志:7月8日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和2016年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相比有哪些异同?主要支持哪些项目和产业?
马险峰:近年来,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成为绿色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为界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范围、规范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绿色发展内涵不断丰富、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持续更新,上述两个文件对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范围的界定和技术要求已不能适应绿色经济发展实践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此次联合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旨在对两个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范围进行统一,并逐步实现与国际通行标准和规范的接轨,提升我国绿色债券标准的国际化水平,吸引更多境外资金参与我国绿色债券市场。
从目录内容看,《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共包含6个一级目录、25个二级目录、47个三级目录、204个四级目录,其编制注重与上述两个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之间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坚持以具有显著的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环境效益作为项目甄别的基本原则。二是沿用此前文件的分类思路和结构,做了适度调整和扩展。比如二级目录和三级目录沿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的基本思路,加入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有关可持续建筑、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分类层级,扩展了农业和生态保护等领域的支持项目范围,增加了绿色装备制造类项目。
在此基础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征求意见稿在项目遴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科学规范,实现了对我国所有绿色债券评估标准的统一,同时兼顾国际绿色项目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适用于我国所有类型绿色债券的评估认证。《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在绿色债券界定和认定方面,对《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适用债券类别进行了统一,将绿色债券统一定义为“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适用于所有类型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评估认证,解决了我国绿色债券标准不统一的难题。
二是删除了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等具有较大国际争议的类别。不再包含煤炭清洁利用和清洁燃油类别。铁路交通部分将客运铁路建设删除,仅保留货运铁路建设运营和铁路节能环保改造。水力发电部分仅保留大型水电项目。
三是兼顾绿色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链条的完整性及目录自身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纳入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部分项目相关的绿色贸易和绿色消费融资活动,进一步支持下游贸易商或企业采购绿色标识产品,做到了对绿色产业上、中、下游的全覆盖。
绿色债券支持绿色建筑前景广阔
《环球》杂志:绿色债券和普通债券相比,在政策审批、发行过程和融资成本等方面具有哪些优势?
马险峰:与普通债券相比,绿色债券的主要优势在于政策审批、发行效率更高。我国绿色债券审核发行机构在绿色债券审核中配备有专业化审核团队,设立绿色债券受理和预审核快速通道,对绿色债券发行实行“即报即审”的鼓励政策,提高了绿色债券发行审核、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效率。
在融资成本方面,与普通债券相比,绿色债券的票面利息虽略低,但发行绿色债券除需支付票面利息之外,还需支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绿色认证以及后续维护项目等费用。这些增加了绿色债券发行机构的融资成本。目前,北京、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等省区市部分地区已经出台对绿色债券发行机构的财政贴息、补贴、奖励等激励措施,以支持辖区内机构发行绿色债券。
《环球》杂志:世界银行预计,到2030年前,若要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70%的潜力在建筑节能减排方面。2019年全球有超过30%的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绿色建筑领域,而我国绿色人民币债券投向绿色建筑领域的占比仅约6%,导致这一巨大差距的原因是什么?为何绿色建筑企业对发行绿色债券“积极性”不高?
马险峰:出现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我国绿色建筑需求端还未激活,企业开发绿色建筑的动力不足。开发绿色建筑项目比传统建筑项目在前期要投入更多。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统计,当前中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占绿色建筑整体造价的2.7%~9.3%。这一增量成本往往需要通过提高房价或租金来弥补。如2017~2019年,全球范围内,在建筑领域投下单笔最大规模绿色债券的发行国是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后,开发绿色建筑成为美国建筑企业吸引租户、提高租金的主要方式。
据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统计,2010年既有建筑和建筑室内环境的绿色建筑认证率较2009年增长超过一倍。全球企业房地产经理人协会和仲量联行对此调查发现,其主要原因在于超过半数的消费者愿意为绿色办公环境支付更多的租金。对比之下,我国消费者对房价和租金比较敏感,对绿色建筑的节能、节水和安全防护效益认识有限,为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买单的意愿不强。绿色建筑企业开发绿色建筑的短期增量成本难以顺利弥补。
二是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未将绿色建筑开发与一般房地产开发区别处理,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敢或不愿支持绿色建筑开发,交易所也难以积极支持投向绿色建筑开发的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
三是我国绿色建筑认证标准起步较晚,管理方法和评估机制仍然缺位。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自1998年起建立“LEED认证体系”,这成为美国及全球绿色建筑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的主要认证标准。2014年,我国住建部发布首个国际性的绿色建筑认证体系《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9年对其进行修订(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标准首次将绿色金融服务与绿色建筑联系起来,提出绿色建筑项目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通过绿色建筑预评价(预评价不授予标识),向相关部门申请发行绿色债券。但项目投入后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管理办法、评估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尚未建立,相关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消费者无法及时了解和监测绿色建筑的实际运行效果是否符合绿色标准。
我国绿色建筑企业对发行绿色债券的“积极性”不是很高,主要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无显著优势。在当前缺乏对开发绿色建筑优惠政策的情况下,绿色建筑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较普通债券无显著优势。
二是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和限制。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绿色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项目贷款等。申报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确定用于绿色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借款等。占用公司发债额度的情况下,企业更倾向于无特殊规定、可灵活使用的普通债券。
三是绿色建筑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众多,难以获得融资担保。绿色建筑产业链较长、涉及主体较多,除大型房地产开发商,还有大量中小民营企业,包括绿色建材企业和节能技术服务公司。这些企业有一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但大多为轻资本、高信用风险类企业,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担保发行绿色债券。
在化解当前存在的一些障碍后,绿色债券支持绿色建筑行业的前景将十分广阔。
疫情下的考验和机遇
《环球》杂志:疫情让大众和行业更重视公众健康、绿色环境和防疫系统建设问题,尤其是漫长和不确定的全民隔离,让公众认识到了建筑的安全防护问题。在此背景下,绿色债券在绿色建筑、公共防疫基础设施和相关的新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领域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马险峰:此次疫情让社会各界提高了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和需求。这将积极推动绿色建筑行业发展。绿色债券作为专门针对绿色项目而设立的金融工具,将对绿色建筑、公共防疫基础设施和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投向建筑领域的绿色债券(不含绿色资产证券化)累计发行7只,超过了2019年全年的发行数量。
这一数据背后,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此次疫情提高了公众和建筑行业对绿色建筑的重视程度,如前所述,我国大众和企业对绿色建筑重视不足是此前绿色债券投向绿色建筑领域规模小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与绿色信贷相比,绿色债券时间期限更长,主要优势在于缓解企业融资的期限错配问题;三是在地方政府绿色债券激励政策的支持下,部分地区的绿色建筑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将有一定的融资成本优势。
《环球》杂志:疫情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认识和理解,我国和其他国家在绿色债券领域开展了哪些合作?这些合作将解决哪些问题?未来在哪些方面将深化合作?
马险峰:现在看来,疫情将在一定程度上增进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认识和理解,尤其是社会安全防护方面。实际上,近年来在绿色债券领域,我国在政府和市场机构等多个层面开展了诸多国际合作。
201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部门多次组织或参与国际多边、双边平台,开展国际绿色债券合作交流,推动境内外绿色债券标准统一,吸引境外发行人和投资机构参与境内绿色债券市场。
2016~2018年,我国牵头主持G20绿色金融或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工作,多次将包含绿色债券的绿色金融发展建议纳入G20领导人峰会成果;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联合英格兰银行、法国央行等8家机构发起成立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以推动包括制定统一的绿色金融/活动分类标准在内的国际合作;2018年联合美洲开发银行、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共同发布绿色熊猫债券指南,吸引境外发行人参与境内绿色债券市场;2019年加入可持续金融国际合作平台,与欧洲多国合作推动境内外绿色债券标准统一。
从金融机构方面看,2017年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结算公司及其全资机构中债金融估值中心、中国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机构纷纷与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开展绿色债券相关合作,促进境内外绿色债券市场互联互通。2018年,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相关文件,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企业及金融机构等发行包括绿色债券在内的“一带一路”债券。同年,亚投行批准总额5亿美元的“亚洲环境、社会和助力增信管理组合项目”,投向亚洲新兴经济体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中国进出口银行参与出资设立区域信用担保与投资基金,支持了菲律宾首单绿色债券、新兴市场国家首单气候债券的发行。
我国在绿色债券领域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推动境内外绿色债券标准的接轨与趋同,加强绿色债券市场信息互通,吸引境外资本投资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境外可持续投资起步较早。据国际可持续投资联盟2018年统计,全球83%纳入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简称ESG)因素的投资资产集中在欧洲和北美,我国ESG投资规模较小;二是助力境外可持续经济发展,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地。
下一步,我们可继续统筹用好各类国际多双边合作平台,深化绿色债券标准、指数、信息互通机制、投融资经验交流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持续推进境内外绿色债券标准趋同,引进境外机构参与境内绿色债券市场。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