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时,只有保障被征地人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相关权益征地拆迁工作才能顺利的推进。但实践中,仍有征收方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征地人的权益。为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没有见到以下几种文件时,可拒绝征地拆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要听取村民的意见,若多数被征地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内容包括:

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总之,要是征地拆迁中没见到这些文件,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征地拆迁,若他们强行征地,拆迁,被征收人可及时的报警,或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征地告知书

征地告知书也就是拟征地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村民认为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听证。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土地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如实登记,并经三方共同核实确认登记内容。

征地批复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并不是秘密文件,完全可以向老百姓公开公示。但是实践过程中,这类文件却成了征收方口中的国家机密文件,当被征地人让他们出示时,通常以各种理由推辞,不愿出示。

但他们这种遮遮掩掩的行为,只会让被征收人觉得此次征收根本没有获得审批或是没有经过审批。

将征地批复文件向被征收人公布是相关部门的责任,无论是在什么境况下都应当要告知被征收人,若有征地批文却不愿意让大家看到,那么就是在人为的制造矛盾。

因此,在实践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征地批复文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时间至少是30天。

征地启动公告

征地启动公告是征收正式实施之前的第一步,征收方在获得审批之后,应当要及时的向被征收人或是村集体公告,这也是相关部门必须要履行的职责。

其征地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被征收人一定要对征地公告上面的内容仔细阅读,了解各项权利。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是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来与被拆迁人签订,除此之外的任何主体都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另外协议的主要条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2、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

3、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

5、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总之,要是征地拆迁中没见到这些文件,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征地拆迁,若他们强行征地,拆迁,被征收人可及时的报警,或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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