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购同权”不是说说!租房保障1.0版本要来啦!
#北漂租房的坑#一直是热门话题,每年几乎都要上上热搜,而北京政府自2017年起,一直提到的“租住同权”的理念也一直处于“纸上谈兵”的阶段,租房人连最起码的“居住安稳”都没法保障,房东一句话,“说收房就收房,说涨租就涨租”。不过就在昨天,(9月7日),住建部官网公布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对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予以了保护。虽然落户、入学这样的权益对于租户还比较遥远,但是“万里长征”已经迈出第一步,赶紧来看看租房以后都有哪些保障吧!征求意见稿明确: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人应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等
公开征求意见将于10月8日结束,需要表达意愿的朋友,点击【阅读原文】!
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同时,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未经租户同意房东不得进入
征求意见稿显示,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
根据征求意见稿,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房东不得暴力威胁租户腾退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同时,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此外,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厨房、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写明,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房屋中介租赁服务明码标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具体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中介不得赚取租金差价
征求意见稿显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赚取租金差价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规出租厨房、阳台、地下储藏室
最高罚50万
征求意见稿写明,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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