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致危房,贵州91位村民起诉县政府、矿业公司最高法再审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图据红星新闻
9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公开开庭,依法审理张习亮等 91 人诉贵州省织金县政府、一审第三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以下简称兴荣煤矿)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织金县政府和兴荣煤矿被当庭宣判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村民张奎是诉讼人之一,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受兴荣煤矿开采影响,2013 年,他家一百多平的房子墙面出现裂缝,成了危房,被鉴定为Ⅳ级房屋,政府应组织其搬迁避让,可是七年过去了,他们一家七口还住在危房里。
" 他们给我十多万的赔偿金,让我自己找地方修房子,可是也没跟我说可以搬去哪里,所以我一直没有签合同,之前告了两次都失败了,这次终于有着落了。" 张奎说。
房屋受损严重却不组织搬迁避让 91 位村民将政府和煤矿公司告上法庭
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获悉,经法院查明,自 2013 年起,兴荣煤矿的陆续开采导致煤矿所在的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发生部分村民房屋开裂受损以及地表出现裂缝、下沉或隆起,地下水干涸等地质灾害。经村民向兴荣煤矿和织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后,织金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鉴定,制定地灾处置方案,明确对村民房屋的处置原则为受损程度 " Ⅰ、Ⅱ级维修,Ⅲ、Ⅳ级搬迁 "。
此后,织金县人民政府协调兴荣煤矿向相关村民发放了受损房屋搬迁赔偿金、房屋维修赔偿金、田变地、荒芜地赔偿金、坟墓搬迁赔偿金的等。但对于已经达到应当采取搬迁避让标准的Ⅲ、Ⅳ级房屋,织金县人民政府并未组织受灾村民进行搬迁避让,而是由兴荣煤矿根据房屋受灾程度支付房屋赔偿金,由村民自行选址另建房屋。
兴荣村村民张习亮等 91 人认为织金县人民政府、兴荣煤矿未采取实质性的治理措施,遂以织金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织金县人民政府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据了解,该案曾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法院一审和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审理。2017 年,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习亮等 91 人认为赔偿标准过低,要求全部搬迁,请求判决被告织金县政府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法院对原告采取搬迁避让措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习亮等 91 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 年 12 月,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行政判决。张习亮等 91 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书 图据裁判文书网
再审审查期间,第五巡回法庭依法派员赴兴荣村进行了实地察看,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审查,第五巡回法庭依法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 7514 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2020 年 9 月 21 日上午,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明确张习亮等 91 人的再审请求和织金县政府、兴荣公司的答辩意见,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归纳了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当日下午两点,正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张习亮等 91 人的诉讼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织金县政府副县长、地灾办负责人员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兴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围绕三个问题展开 地质灾害责任如何承担引发争辩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法庭确定的三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问题一:再审申请人是否已经符合搬迁避让的条件?问题二:织金县政府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可以有效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三:兴荣煤矿在本案中是否属于责任主体及如果属于责任主体,应如何承担责任?
其中,张习亮等 91 人认为,织金县政府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组织权威机构对兴荣煤矿因采煤形成的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选择安全的地点对村民进行整体搬迁。对此,织金县政府强调,政府已经对兴荣煤矿造成的地质灾害履行了法定的监测、评估等职责,并在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责成兴荣煤矿对受灾村民按 1-4 级受灾标准进行有区别的货币补偿、分散安置。
庭审现场 图据红星新闻
兴荣煤矿则认为,案涉地质灾害由煤矿开采导致,兴荣煤矿正在按照相关规定在织金县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积极处理。已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停产,并根据村民受灾标准进行了补偿,同时还委托了第三方进行动态监测,但有村民不愿意接受货币补偿而要求整体搬迁。兴荣煤矿诉讼代表还表示,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兴荣煤矿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搬迁避让是行政自由裁量范围,申请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兴荣煤矿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来确定其民事责任。
对此,审判长魏文超有针对性地对三方当事人发问:" 受灾程度已达到Ⅲ、Ⅳ级标准的兴荣村村民有多少户?对于已经达到搬迁避让标准的村民,政府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本案诉讼过程中,特别是二审判决后织金县政府又采取了哪些防治措施?已实际搬迁的村民办理了哪些手续?政府选定安置点后,受灾村民为何不搬迁?"
最后,审判长魏文超向织金县政府代表发问:" 对于受灾程度已经达到Ⅲ、Ⅳ级标准的村民,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搬迁避让措施,一旦发生山体滑坡等灾害导致人员伤亡,责任应当由谁来负? " 对此,织金县政府副县长没有给出准确回复,地灾办负责人员解释称正因如此,他们一直在引导村民另建住所。
随后,审判员贾清林、李涛、王海峰、杨军也分别针对山体下沉、开裂是否仍有加重的趋势,村民自行选择建房地点是否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之外,以及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等问题进行了发问。
合议庭认为政府需积极作为 与兴荣煤矿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织金县政府出庭负责人在做最后陈述时表示,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积极依法科学履职,采取和正在采取相应措施,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会尊重法院的裁判。兴荣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表示,相信和服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
此次庭审持续到下午 6 时许,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及现场察看情况,再审申请人所在村组受兴荣煤矿开采影响,发生部分村民房屋开裂受损,地表出现裂缝、下沉或隆起,地下水干涸等地质灾害。虽然织金县政府采取了部分防治措施,但对于已经符合搬迁条件的村民,未组织搬迁避让。合议庭认为,对于搬迁安置点的确定、地质评估、建设规划等,均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作为。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受灾程度不重、尚未达到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织金县政府应当协调兴荣煤矿发放房屋维修、加固等赔偿金;对于受灾程度严重、已经达到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织金县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村民开展搬迁避让工作;考虑到煤矿开采活动的动态性及其引发的地质灾害具有滞后性,织金县政府应当对兴荣村的地质状况持续进行监测,对于后续符合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关的搬迁避让措施。
同时,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兴荣煤矿应当承担案涉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并承担织金县政府组织搬迁避让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庭宣判: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 2064 号行政判决及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 05 行初 13 号行政判决;二、责令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兴荣村村民受灾程度及灾情变化依法履行组织搬迁避让的职责,相关费用由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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