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征地程序不规范便属违法征收,那怎么才算“程序不规范”?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调查确认程序不规范的,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那作为被征收人,你究竟该需要重点注意哪些程序问题?请看凯诺律师为您带来的下面内容:
(1)征地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具体情况便是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而若是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便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这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对于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由《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与第十条规定可知,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时限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很大一部分并未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4)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
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6)送达手续不到位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一部分文书与通知是必须要送达到被拆迁人手中,如领取补偿费通知书、限期腾地通知书、重建地抽签定位通知书等,都必须送达到位,拆迁户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但在实际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因拆迁双方利益上的矛盾导致被拆迁人往往拒绝配合拆迁方,所以在其送达文书时,会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此时,送达文书的工作人员通常会采取留置送达或让他人(邻居)转交等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会导致送达回证上无当事人签收,也无其他记载或在场人签名证明。
以上便是征地程序中容易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所以,北京拆迁律师建议你,作为被征收人一定通过今天的学习与了解及时的运用到实际中,学会观察征收方是否存在程序不规范之处,好以此作为维权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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