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迁复耕,征收方与王先生之弟签订了补偿协议,后在未告知王先生的情况下将6间木构房屋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下面就与凯诺律师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王先生在村里有6间木构房屋,房屋的面积是91.6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是81.6平方米,并且也获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王先生在外工作,由其母亲居住。此后,征收方发布了《搬迁旧宅腾退复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王先生的6间木构房屋也在旧宅腾退复垦中。

2017年9月17日,征收方与王先生之弟签订了《旧宅基地拆除还耕协议书》。2019年5月18日,征收方对王先生的6间木构房屋进行了拆除,实施了旧宅拆除还耕。遂王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王先生认为,征收方2019年月18日在没有告知被征收人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了6间木构房屋,房屋内的家具也被征收方损坏,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除此之外,王先生还认为,其在老家并没有另外建房,也没有占新,所以该房屋不应该在腾旧之中,况且协议签订人也没有其的书面授权书,在其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违背了其的真实意愿。因此,请求确认征收方强拆其旧宅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旧宅。

征收方辩称,王先生要求确认征收方拆除旧宅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错误,征收方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旧宅基地拆除还耕协议书》,如果王先生认为该协议不合法,应主张该协议无效,而不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再者,征收方拆除行为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且与王先生签订了《旧宅基地拆除还耕协议书》后才拆除的,现房屋已被拆,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

法院认为,征收方在旧宅复耕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与王先生签订补偿协议, 仅凭与王先生之弟代签的《旧宅基地拆除复耕协议书》将间房屋拆除,属程序违法。对于王先生要求的赔偿,因没有证据,所以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王先生xx元。王先生不服,提出了上诉

王先生上诉称,征收方在拆除其房屋时,并未对房屋内的家具进行妥善保管,也没有办理财产公证手续,应当依法赔偿其房屋内的家具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征收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拆除过程中,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登记、造册以及转移并妥善保管,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通知了王先生领取相关物品。因此,因征收方强拆导致室内物品损失的,征收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中的第三项,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赔偿王先生房屋内的损失费。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征收方在强制拆除之前未对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保管,选择直接强拆,显然给被征收人造成合法财产上的损失。因此,征收方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房屋征收还是拆旧复耕,都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所以在此过程中,如果遇到了违法征收或是其他的一些违法行为,都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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