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墙被非法拆除,一审却认为拆除行为与村民无利害关系?
房子要拆迁,妹妹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方在拆除房屋时,将相邻南房之间的隔墙进行了部分破坏。起诉后,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与征收方无利害关系,所以驳回了诉求。村民不服一审判决于是提起了上诉,那么,二审法院会支持上诉人的诉求吗?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件:
池女士是河北省人,其在1986年申请并经批准取得了4间宅基地(宅基地房主名字是池女士)。房屋建成后池女士的小姑女居住在西边正房两间南房两间至今。2013年池女士发现自家宅基地证丢失,于是在同年5月登报挂失作废。后来该房屋因当地规划要拆迁改造,拆迁办在没有通知池女士的情况下与其小姑子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在2018年贴上了封条。
2018年12月,池女士儿子去现场查看时发现施工人员正在非法拆迁小姑子居住的两间正房和两间南房,并且告知施工人员房屋没有同意拆迁要求停止非法拆迁,但是施工人员反驳说是拆迁办的指挥部通知让拆迁的,让去找指挥部工作人员。2019年2月,池女士儿子又发现剩余的两间南房的墙被强拆,南房存放的首饰、手表、相机、音响丢失,其他的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被损坏。于是,池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池女士认为,小姑子提供给拆迁方的手续无效,而且拆迁方在没有通知户主的情况下就与其小姑子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所以请求判决拆迁方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判令该补偿协议无效并归还宅基地证。
可一审法院认为,池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拆除行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池女士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池女士不服上诉称,拆迁方故意强拆其南房的承重墙,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拆迁方应当要承担法律责任。征收方在没有得到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没有认真核对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户主名字的情况下,就将其房屋强拆,而且非法和房屋居住人签订了宅基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这是典型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所以,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拆迁方在与池女士小姑子(原审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将其居住的两间正房两间南房拆除,但是在拆除过程中也造成了池女士与其小姑子相邻南房之间的隔墙部分的破坏。所以,池女士与拆迁方的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以池女士与拆迁方的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池女士诉求,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方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房屋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与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依法拆除房屋。然而,本案中,拆迁方在没有查清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就与居住人签订了补偿协议,拆除了被征收房屋,明显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比较的复杂,所以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建议及时的录像、拍照保存证据,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便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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