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拆迁补偿协议就属“违建”?这是明显的“以拆违代征收”行为
近两年拆迁的越来越多,但是相关部门在急于完成拆迁工作的时候,常常会对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被拆迁人采取断水、断电、停暖等措施,以达到拆迁目的,有的则是以掩耳盗铃的方式,比如以“拆违”、“拆危”拆除被征收房屋。
实践中,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非常的多,凯诺律师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子...
四川省村民周先生,在他所在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一套,生活过的很惬意,可在2017年的时候,周先生所在的村庄要面临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方面给的不合理,周先生并没有签订补偿补偿协议,也没有搬离,但周先生仍希望能与征收部门友好的协商补偿事宜,然而令周先生没想到的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一事并没得到征收部门的答复,还告知周先生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事后,周先生及时的提起了法律程序,并且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复议机关撤销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对此,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房屋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那么就一定要清楚的知道,相关部门没有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认定等工作,在拆除之前有没有依法进行催告,保障自己陈述权、申辩权等。则可以肯定其拆除行为系违法。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为大家带来法定的违法建筑认定流程:
一、调查取证
征收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首先要调查违建房屋所有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房屋所有人的谈话询问笔录。调查取证工作,由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可以由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违建房屋所有人会被进行一些询问,对此询问以及签署相应笔录,违建房屋所有人应当保持高度谨慎。行政执法实践中,征收部门会要求违建房屋所有人签《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常见笔录,违建房屋所有人在签字时,务必要注意笔录上的内容,与自己所描述的事实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要求执法人员进行修改,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对笔录进行修改,不要在笔录上签字,否则将构成自认,具备法律效力。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尽管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在此过程中,被征收人仍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
1、陈述、申辩权。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权。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在违建认定过程中,这是被征收人需要重视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完全可以考虑在此时就委托律师参加。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很多违建房屋所有人认为,政府做出违建认定后就可以随意的处置自己的违建房屋,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政府对违法建筑调查取证后,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所以违建房屋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仅需补办相关行政手续即可。
四、救济程序
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积极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就还剩下最后两种救济途径,即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即,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政府无权强拆的,否则属于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在接到限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拿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应当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觉得它是一份无关紧要的文件,就放任不管了。要知道,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都会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产生极大的影响,如果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房屋就可能会被强制拆除。
最后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不懂或是不明白的地方,以及在拿到相关文件的那一刻,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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