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监管、信用挂钩……成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措施升级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维护承购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2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官网通知(图源成都市政府)
依照《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将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具体如何收存、支取、监管?对此,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全过程监管
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且未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根据《办法》,预售款的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后商品房集中交付止。
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多方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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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成都市住建部门将利用监管服务平台对预售款收存、支取情况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查;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对监管服务平台监测发现的资金异动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开发企业、承办银行的预售款收存、支取情况均可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实时呈现。
图源红星新闻建立专用账户
预售款监管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预售款监管实行银行专户监管制度。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定一家监管银行的综合性支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以商品房项目为单位开设一个预售款监管账户,承办银行在该监管账户下按预售许可范围(最小为一幢)设立监管登记台账,记录预售款收存、支取等情况;开发企业与监管部门、承办银行需签订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
在监管额度方面,《办法》提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至预售商品房完成并联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核定预售款监管额度,具体在三方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
其中,申请预售许可时,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为正负零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按照以上标准测算后的监管额度低于成都市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标准的,按照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标准计算监管额度。
预售款监管额度还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用等级为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四十;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二十;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十;B级的,监管额度按正常值核定;C级的,监管额度上浮百分之二十;D级的,监管额度上浮百分之四十。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期间,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文本。
图源网络
预售款全部进入监管账户
贷款购房入账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首付比例
《办法》明确,预售款应当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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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市住建局该负责人表示,预售款包括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
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承办银行凭开发企业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
支取实施节点余额管理
《办法》对工程建设各进度节点上的预售款余额也进行了明确。
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在预售商品房达到不同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时,应当满足相应的资金余额要求:
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六十,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四十;
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三十;
完成内外装饰装修,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十五;
完成商品房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且商品房集中交付的,可以申请支取剩余资金。
2016年7月17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且不少于7层的,可增加一次支取。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支取后的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七十;其他规划用途的,支取后的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
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其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每次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同步调整。
此外,预售款未达到监管额度,开发企业要求支取用于非工程建设的款项,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未达到工程节点资金余额要求,开发企业直接截留预售款或转入其它账户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开发企业申请用于与承购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退房的结算退款,监管部门不得准予支取预售款。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成都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服务平台的监测和随机抽查,并将各区(市)县预售款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资金异动情况,受理咨询投诉,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并公开披露。
未按本办法规定收存或支取预售款;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
其他违反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纳入“成都信用网”公开披露并抄送企业总部;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不得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参加新的出让土地竞拍活动,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新的项目预售许可。
监管银行违反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或承办银行违反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依照协议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贷款银行未按相关规定将承购人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由此造成监管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工程建设而停工6个月以上的,由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处理,市住建部门不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款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分,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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