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征地公告内容与批复内容不符,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涉及其承包经营土地的部分违法。经过再审法院的审理,再审法院确认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中涉及上诉人承包土地的部分违法。今天,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许女士和郭先生是河南省人,在当地所在村有承包经营的土地。2011年11月,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拟将许女士、郭先生承包经营土地在内的xx公顷土地予以征收。后来,县国土资源局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征地协议书》,该协议显示征地数量为0.1486公顷。2013年9月,县国土资源局制作《征地告知书》并送达给街道办事处某组,明确拟征收土地范围0.1461公顷。2013年10月,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放弃听证证明》。

2014年,省人民政府作出《xx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同年5月,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年7月,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了上述征收土地行为的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

但郭先生、许女士对县政府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郭先生、许女士认为,征收土地面积与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面积不符,远远超出了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侵害了其相关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涉及其承包经营土地的部分违法。

2015年8月,土地勘测规划队及居民委员会相继出具关于征收土地面积差异的情况说明,称是因组与组之间土地交叉、指界不清等原因造成的部分组面积划界出现差异。

但就许女士、郭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征地面积出现差错是因县政府工作失误造成的,总面积没有改变,且该差错对许女士与郭先生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其的诉求。许女士与郭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又以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许女士与郭先生诉求。

许女士、郭先生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称,在征收过程中,未依法告知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侵犯了其的知情权。再者,相关部门擅自更改征地批复文件中的内容,将其所承包的土地非法征收,侵犯了其的承包经营权。而且,相关部门也未依法履行补正程序,擅自变更征地内容违法。原审法院以总面积不变,不影响其实际权利的认定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征收,县政府为实施该征收,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该公告文书是征收实施行为的载体和表现形式。许女士、郭先生认为该公告中的征收范围超出了省政府的批复范围而提起诉讼,该诉讼的标的是征收实施行为,所以县政府是适格被告。

再者,县政府不具有调整土地征收面积和界址的法律授权,不能对批复的内容予以变动。如涉及文字笔误或是数据统计失误,亦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的规定,层报批复机关予以更正或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不能直接予以改动。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中涉及对郭先生、许女士承包土地的部分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不仅擅自更改批复内容,还未依法履行征收程序,这于法于情都是说不过去的。

因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如果发现征收方有违法征收行为或是未依法保障自己的相关权利,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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