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来源:西安住建公众平台

2020年12月23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面向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印发《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其中明确,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企业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客服联系电话;

(二)委托销售的,应当公示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联系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证件信息: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项目信息:

(一)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设计指标;

(二)各楼幢当月工程进展及对应图片资料;

(三)车位(车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面积、位置、租售方式等;

(四)项目内设置的综合商业、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办公或活动用房、公共厕所、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居民养老服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位置、面积等;

(五)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应公示全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标明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及安装标准等),并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房屋销售信息:

(一)购房流程指引。包括购房信息登记、购房资格审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按揭贷款等环节所需条件、资料、时限等内容;

(二)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的商品房预(现)售方案;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四)商品房销售进度表;

(五)房屋户型图(详细标明各房间开间、进深尺寸及层高);

(六)《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表》(含每套房屋单价、总价等信息);

(七)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含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信息);

(八)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九)项目设定土地抵押或建筑物抵押的,应公示抵押情况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意见;

(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

(十一)所有驻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照片(不小于5寸)。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红线外200米内对项目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或殡仪馆、公墓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红线内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讯基站、车库出入口、健身场所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房屋外立面造型、外连廊、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及户内梁、柱的位置、尺寸等可能影响购房人装修使用等方面的因素。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教育信息:

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物业服务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政策文件: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三)我市执行的住房限购限售等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产权登记等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项目信息互联网查询渠道及投诉途径:

(一)本商品房项目二维码;

(二)西安市商品房销售行为诚信平台投诉指引;

(三)项目所在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四)有集团公司的,应当公示集团公司投诉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

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在计划售楼现场或预(现)售楼盘内(即实体楼内)建造验收合格的交付样板房。

房屋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展示内容保持一致。交付标准为毛坯的,样板房应当以毛坯形式展现;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样板房内摆放的家具、家电等非交付范围的设施设备,应标注尺寸大小,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非交房标准。

销售场所展示的户型图(模型)、沙盘模型、区位示意图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尺寸比例(标注比例尺)制作,不得采取夸大有利因素或缩小、弱化、隐瞒不利因素等方式制作与规划设计或实际不相符的图标、模型。

采取互联网线上方式售房的,也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需公示内容逐项在线上公示。通过VR视频等方式展示样板房的,应当真实展示房屋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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