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在旧城区改造的范围内,但是补偿严重偏低,所以双方就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随后,相关部门在没有作出补偿决定,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商铺,起诉后,相关部门辩称是“误拆”。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利女士是广西省人,在当地有一处商铺,并一直用于经营。后来,因当地旧城区改造项目,该商铺被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但是利女士认为此次拆迁补偿严重不合理,于是便没有与相关部门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可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在未出具合法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将利女士的商铺非法强制拆除,房屋物品和财产均被埋压。利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利女士认为,征收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严重的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相关部门辩称,案涉房屋征收的主体是住建局,实施单位是区政府,区政府依法委托征地拆迁办公室开展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非必然就是房屋的拆除主体,案涉房屋的拆除主体并不是区政府。区政府在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材料后才知道案涉行为,后经了解,案涉行为发生在其管辖的xx街道,该街道办在组织对已签约的房屋进行拆除过程中误拆了案涉房屋。街道办虽然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但是该街道办是依法设立的,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工作并能独立承担责任,区政府在案涉行为中并未实施过委托或是授权行为,不应对自身未作出也未授权的行政行为负责。

相关部门还认为,案涉行为属于施工误拆后为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实施的拆除行为,并非项目征收的强制拆迁,应根据“谁行为,谁负责”原则明确适格被告。另外,征拆工作组对已签约的部分房屋进行降层拆除处理时,因案涉商铺的楼上二、三层已签约交房,且该商铺承租人亦已签约腾空商铺。故施工工人误以为该建筑亦属于拆除范围,对其楼上二、三层实施了拆除行为...

法院认为,在强制拆除前,相关部门尚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相关部门亦未就该商铺补偿事宜作出补偿决定且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对案涉商铺实施了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虽然相关部门主张该拆除行为系街道办在对已签约房屋实施降层处理过程中导致案涉商铺成为危房,为防止公共利益及他人身体损害而作出的解危措施。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权人提出。除此之外,该法律规定中还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的相应程序。

如属于紧急、突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另外,对即将发生或是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案涉房屋已经向相关权利人提出申请并经鉴定程序鉴定为危险房屋,亦未有证据证明对于其所主张的紧急情况下作出强制拆除案涉商铺的处置后,已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备案。

因此,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利女士商铺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先给予补偿,后实施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不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的,且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补偿事宜未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既没有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将商铺以误拆的形式强制拆除,显然是不合法的。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遇到征收方以各种理由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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