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建商品房销售认筹户数不得超准售房源1.5倍
济南:新建商品房销售认筹户数不得超准售房源1.5倍
澎湃新闻记者 计思敏
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济南市出台商品房销售管理新规,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7月27日,澎湃新闻从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济南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新建商品房认筹(购)行为,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认筹的户数不得超过准售房源(住宅项目不包括储藏室)的1.5倍。同时,带装修商品房交付样板房自集中交付之日起1个月内不得拆除、出售。交付标准样板房确需拆除的,应提前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具体而言,《通知》明确严格规范新建商品房认筹(购)行为。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企业和承销机构不得以排卡、冻结圈存保证金、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购买其他产业产品等方式为购房人确定选房资格和顺序,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预定款项。
对于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认筹的户数不得超过准售房源(住宅项目不包括储藏室)的1.5倍。开发企业应与买受人书面明确认筹(购)楼栋及预售许可证信息,不得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楼栋纳入选房范围。
《通知》指出,开发企业收取意向金、认筹金或定金前,应与购房人签订《济南市商品房购房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开发企业留存一份备查。同时,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按规定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规范带装修商品房销售行为方面,《通知》明确,销售带装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在预售前取得装修部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已经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装修标准。交付样板房的装饰装修标准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
同时,交付样板房自集中交付之日起1个月内不得拆除、出售。交付标准样板房确需拆除的,应提前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带装修销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照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并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通知》进一步明确加强销售人员的管理,开发企业、承销机构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不得出现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行为。
济南市住建局指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销售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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