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公办校要逐步退出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并表示,各地要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2004年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提出公办学校可以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因此,此类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特点是利用公办名校的教学资源开办民办教育,但坊间对此一直有争议。此前就曾出现公办名校与地产商“联姻”办分校的情况。

因此,“公参民”学校是把“双刃剑”。虽说这样的操作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学校扩大招生和创办优质教育的积极性,缓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资源供需矛盾。但同时,一些地方也有高薪挖人导致公办学校优秀师资流失、掐尖招生破坏教育生态等问题。规范“公参民”学校,可谓是大势所趋。

今年5月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此类问题已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乏有人将这视作对“公参民”的“喊停”,此次《通知》便是将之贯彻落实。

此外,针对此类学校的不同类型,《通知》并未搞“一刀切”,而是设定不同路径,全面规范分类指导。应转为公办的要应转尽转,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说到底,公办的就要恢复公办的属性,民办的也应该回归民办的本色,绝不容许以“公参民”名义混淆公办和民办的界限。而规范此类学校,旨在着眼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突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切实减轻家庭的教育负担,缓解教育焦虑。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不是打压民办教育,而是着力建立二者相互促进的教育格局。

□胡欣红(教师)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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