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共享利用
来源:北京日报
本报记者 王天淇
市城市管理委近日起草了《关于加强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市在加快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的同时也将做好电力配套服务,并鼓励自用充电桩共享利用。
新建小区严格落实配建比例
征求意见稿提出,严格落实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新建小区项目需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落实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或预计安装条件,并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工程验收范围。
电动汽车企业(含销售服务4S店)、充电设施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在电动汽车用户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少于1年)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智能自用充电桩,实现存量小区具备条件的固定车位“应装尽装”。同时鼓励对既有自用充电桩进行有序充电智能化改造。
推动公用充电桩规范化建设,加大老旧小区公用充电桩配建力度。各区政府将统筹组织充电设施企业、电力公司、物业服务人等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公用充电桩。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鼓励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设施,或结合路侧停车位施划、电源等条件,在小区周边支路和次干路、闲散用地、桥下空间试点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针对老旧小区,本市鼓励各区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将补建停车位及充电桩纳入综合整治基础类改造内容。
多方联手运维自用充电桩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本市支持充电设施企业、电动汽车企业、第三方平台企业等单位开展自用充电桩共享业务,与自用充电桩产权人达成协议,明确双方运维、安全管理及共享服务费用等事宜,实现自用充电桩共享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市城市管理委将结合居住区充电需求、电力条件等情况,开展智能有序充电小区示范建设。支持电网企业研究制定居住区充电桩接入电网标准,鼓励充电设施企业、电动汽车企业、第三方平台企业等单位聚合电动汽车用户,与电网企业达成有序充电管理协议。
停车位将进行电气化改造
本市也将做好配套电力服务,鼓励各区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之外的存量小区,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用户充电需求,制定年度停车位电气化改造工作计划,满足小区充电桩用电需求。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引自电力公司产权的自用充电桩接电报装,由电力公司提供低压报装接电“三零”服务,并鼓励将小区公用充电桩建设纳入“三零”服务范畴,形成示范。
征求意见稿还对充电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做出明确规范。自用充电桩、公用充电桩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人(停车管理单位)履行对管理区域内充电桩的巡查、秩序维护及安全告知职责。物业服务人(停车管理单位)还需要建立居住区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制度,避免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并减少电动汽车在充电完成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设施使用效率。
本市还将大力推进市级充电设施平台优化建设,引导居住区充电桩接入市级平台,实现全市公用、自用充电桩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及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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