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规则解码:它将对M&AS的影响是什么
公司事务部(MCA)已通知收购未公由公司(收购规则)的规则。这是由于2013年公司法案第230(11)条提供的参考资料,因此这是较长的。
上市公司的收购条例(收购代码)由印度的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BI)于2011年的SEBI(SEBI)的证券和交换委员会规定。根据代码,任何人都可以向上市公司的股东提出要约,以便在任何时候获得公司股票。这样的要约可能是敌对的,其中人可能会或可能不拥有上市公司的任何股份,并在获取现有的控制股权后,首次向公众股东提供向公众股东提出要约股东。
现在为未列出公司制定的收购规则提供了大多数股东(收购者)在未公由公司中持有至少75%的股份,可以向国家公司法庭法庭(NCLT)申请,以获得任何部分剩余公司股份。这种申请必须伴随着根据收购规则所下列标准从注册估值师获得的估值报告。这是为了确保向剩余股东支付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
收购规则除股权股份外,还涵盖了其他携带投票权的证券。根据公司法律规定,如果PIDEND未在偏好股份支付超过两年的支付,那么此类偏好股东应有权对所有决议进行投票。此外,可能还有其他证券,如强制性可转换债券或强制可换股偏好股,这些股票在合同上导出投票权。收购规则涵盖了偏好股份以及债券等证券。但是,这些收购规则规定了股份根据合同,安排,继承或通过法定或监管要求转移的例外情况。
一个繁重的条件
收购规则中提供的一个繁重的条件是,根据在向NCLT申请时,收购人应存入至少50%的总代价才能应付。一般来说,NCLT需要一段时间来通过订单或批准任何这种安排,因此,这笔钱将被阻止,直到NCLT批准这种收购安排。
因此,简而言之,通过收购规则,拥有至少75%的未公用公司并希望获得剩余股份的任何收购者,可以向少数民族提供少数民族以获取其股份。该法的现有第236条还规定收购少数股东的股份,而收购方必须至少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90%。但是,实际上,由于完整的少数群体挤出可能无法实现,所以收购者不会用于这种少数民族挤出。此外,根据该法案第66条,可以通过特殊分辨率的通过,完成少数群体挤出。因此,许多未列出的公司通过申请为取消少数股东所持有的剩余股份而言,根据该法案的第66条,这些公司更喜欢资本减少路线,以取消少数股东所持有的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这是从成员和债权人的特别决议案。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注意事项是,第230条下的任何妥协或安排需要在会议上的三分之四的成员中批准,同样应该适用于收购规则。
继续前进,收购方是否会探索第236条路由或第230条以获取剩余股票的第230条。在收购规则下,这并不是很清楚,即没有投票,或投票反对的那些股东是强制性地要求股票。如果不是强制性的,那么收购规则是否提供任何目的,因为现有条款确实提供了通过私人安排根据第236条从少数股东获得股份的机制,而不通过NCLT路线,这可能是一个首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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