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可以在税网下带来外国数字公司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正在进行一项协调努力,以控制数字经济为主的直接税收挑战。这项工作中的一些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经合组织)组织所载的建议的推动,作为其15分的行动计划的一部分,以解决基本侵蚀和利润转移。
印度政府也介绍了其所得税制度的两个关键变革,以确保在数字部门经营的跨国公司不再根据“来源”和“居住”的传统原则来利用当前的国际税收规则。
首先,印度基于所得税法案第9条的大量经济存在,使外国企业税收税收的重要经济存在,无论外国企业是否在印度的身体或代表性存在的情况下,都要达到新的税收。
其次,六个均衡征收是为了纳税与印度广告业务的数字公司获得的与税务相关的支付。
在这两种情况下,该想法是在印度税网下带来外国数字公司,无需在印度的物理商业地点。
均衡征收等措施应该是暂时的,临时措施,以解决数字经济提出的税收挑战,直至达成全球共识。经合组织目前正在制定提案,并在该地区的最终报告到期。
无论如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绕过均衡征,例如,通过建立印度分销商并通过该分销商进行路由付款。
到目前为止,由于基于大量经济存在的新税收,这一变化没有任何意义,除非它反映了税收条约。这是赋予所得税法案允许纳税人选择申请税收条约,如果它对纳税人更有益。
印度的税收条约普遍限制该国在没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纳入外国企业的税务业务利润。常设机构的条约定义是如此含糊,大量条约纠纷围绕本定义旋转。
虽然印度正在将不推荐的服务常设机构纳入外国企业提供的税务服务,但制定文章的方式使其能够滥用。
例如,对于印度收入税收,服务提供商必须迎来印度并留在印度的规定的时间。这不仅排除了那些通过数字手段提供来自国外服务的人,而且还不仅排除了那些不会比规定的时间长的人。
因此,印度需要的是税收条约政策的全面大修。常设机构的概念需要扩大。这是印度在其税收条约中纳入了税务外国企业的税收条约。
也许,印度应该考虑在税收条约中遵守常规设立的概念。税收税率将在税收收入方面获得更好,一致的效益,也将确定外国投资者并减少条约纠纷。
对印度税收条约的任何潜在变更被视为进入外国直接投资。这远非真实。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税收条约刺激了向发展中国家的内向投资。相反,有研究表明,税收条约对外国投资没有直接,重大影响。
例如,中国已经开始对经合组织作为世界税农组织的统治性构成威胁,并开始采取逆情的立场。中国作为一个强大的国家的崛起为它提供了一个可以偏离经合组织规范的地方,而是创造一个将该国拥有兴趣的系统。
印度很好地遵循中国榜样。印度的工作年龄人口将在20世纪40年代达到十亿加。印度人希望花更多的花费,花奢侈,更喜欢国外品牌以及服务。随着政府推动其“在印度的制造”计划中,制造业将在外国市场上销往崛起和印度制造商品。
印度可能会在谈判中有一个大手,因为公司努力获得印度市场,害怕失去外国投资或面对外国政府的贸易制裁完全错位。
当今印度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的国际税法规则返回20世纪20年代,并由经合组织俱乐部的一部分封闭式发达国家撰写。作为资本出口国家,这些国家希望他们的投资者在资本进口国尽可能不少税。毫不奇怪,开发了一个国际税制,主要迎合发达国家的权利和利益和发展中国家的费用。
原有的住所和源事规则,随后臂的长度原则,适用于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要么遵守经合组织或面部贸易和其他制裁所制定的规则。
没有否认国际税收系统未能跟上业务的变化和快速数字化的动态步伐。主要受到税收条约的国际税法,旨在签订两个主权司法管辖区,旨在避免双重征税并提供确定性。印度应该大大重新谈判其税收条约,并在不影响税务条约的潜在目标的情况下保护其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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