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时期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格外重要

关乎疫情防控成效

关乎经济平稳发展

关乎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大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并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一、加强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监管,推动企业履行依法经营的社会责任按照我市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指导企业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并进行公示,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增强维护职工健康、做好防护工作的意识和责任。

重点加强对以下行为的监管处罚和信息归集力度:

1. 未严格履行各级政府复工复产规定; 

2. 未对返岗返工职工进行健康监测;

3. 未进行出入管理、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等工作;

4. 未采取一定的疫情防控消杀措施,影响复工后生产生活安全;

5. 未调整优化工作方式,缩小人员活动范围,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聚集活动;

6. 未按要求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有关单位可以依法将其列入重点警示名单,对其发出警示,并及时推送至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信用记录。

二、加强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依法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对信用良好的实施正向激励,提升企业和公民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企业和公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一)信用良好行为

1. 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的;

2. 直接参与我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的;

3. 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公民和单位;

4. 面对疫情防控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紧缺情况下,主动转产、扩产的;

5. 积极支持疫情防控,捐赠医用耗材、防护用品等物资及善款的;

6. 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积极复工复产,抢抓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进度,落实好稳岗政策,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信用激励措施

1.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2.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 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4. 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直接参与全市确诊病例救治、参加统一组织驰援外地医务工作者的子女给予教育政策照顾;

5. 在行政监管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6. 在 “信用中国(大连)” 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7.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企业失信行为

1. 隐瞒、缓报、谎报重点关注人员情况及复工后未如实上报有关信息的行为,重点关注人员包含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与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其他需要开展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等;

2. 组织聚会聚集或提供聚集场所;

3. 非法贩运、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

5. 以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用品等名义,诈骗公私财物;

6. 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未对被传染源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7. 虚假宣传、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8. 零售药店、公共交通等重要场所未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

9. 未遵守复工复产相关规定,达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

10. 违反市、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其他行为。

(四)公民失信行为

1. 故意隐瞒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发热症状的;

2. 居家隔离期间随意串门、组织或参与聚集性活动的;

3. 逃避或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在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导,扰乱社会秩序的;

4. 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5. 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的;

6. 造谣、传谣,编造、转发、传播不实信息的;

7. 非法聚集、滋扰闹事,妨碍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正常秩序的;

8. 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的;

9. 哄抢、侵占、挪用、损毁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10. 违反市、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其他行为。

(五)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1. 实施限制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

2. 实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

3. 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4.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5. 按干部管理权限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优化信用服务模式,落实便企惠民措施

(一)开设信用修复“绿色通道”。

成立信用修复绿色通道服务保障小组,开通信用修复热线,压缩修复时间、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从初审、复核和终审,全程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并通过 “信用大连”网 站为企业提供免费信用修复培训、免费信用报告等最便利的服务,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力度。

即将入驻我市 “信易贷”平台的金融机构,要单列信贷计划,确保有充足的信贷资源投向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为项目开工复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临时资金支持。

(三)探索建立信用豁免机制。

因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和疫情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行为,在社会危害和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暂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失信惩戒。

《通知》有效期

至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

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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