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半岛晨报

        4月24日,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内容,共有九类历史文化遗产列入保护名录,同时明确了禁止开山、采石等4种破坏保护对象的活动,对于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4月24日起,该草案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入围保护名录需满足不少条件

        《条例》明确了本市实行保护名录动态机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按相关法律法规报省政府认定后;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报市政府认定后,纳入保护名录。

        那么,什么样的历史文化资源可以纳入保护名录范围呢,《条例》也给予充分说明。

        其中,名镇名村街区的认定条件包括:保存文物较为丰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

        风貌区的认定条件包括: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风貌区。

        历史建筑的认定条件包括:反映大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艺术特色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著名历史人物相关;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建成不满五十年,但能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地方特色、纪念意义和时代特征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申报为历史建筑。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

        历史城区片区建设要求: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严格保护历史城区、片区的空间格局、自然地貌与外围山水环境,控制历史城区、片区的开发总量、人口规模、空间尺度,建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名镇名村街区建设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保护传统街巷格局和风貌,保护好历史街巷的原有宽度、走向、空间尺度;保护传统院落空间,不得随意进行搭建影响院落格局特色的建(构)筑物。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对已建成的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循序渐进的整治或改造,逐步恢复传统空间格局和历史环境。

        风貌区建设要求:控制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建设活动不得对风貌区的传统格局造成破坏;新建、改建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和细部装饰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破坏历史建筑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为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在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历史建筑户外广告、预先保护对象、保护标志等方面中,《条例》也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和保护规划要求等行为的处罚标准,对于违法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个人处以最低1千元以上,最高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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