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不允许被“截留”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乔文欣
广大工商业主是否知晓国家降电价的政策红利?商业主体是否把这份红利落实到广大业户的口袋里?转供电主体是否还存在重复分摊或不合理分摊电费的行为?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各区走访排查,解决电费降价“最后一公里”难题。截至目前,我市直接抄表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已享受到降价红利,用电成本大幅降低。但还有部分转供电终端用户没有享受到电价降价优惠,这项政策红利被“截留”了。
一户一表 退还业户40余万元
甘井子区万达广场拥有商户200余家。目前是一户一表,每家商户峰谷平时段的电价收费都与国家电网保持一致,每家商户在手机上就能实时查到自家的电费使用情况。
这里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万达广场主动承担了本应由所有终端用户均摊的各类损耗及人工费用,目前我们收取的电费中不加收任何其他费用,并且已主动向终端业户退还及传导降价红利40余万元。”
在万达广场的智能化管理中心,数据平台详细显示返还电费的日期、金额等明细。安置在楼道区的一个个电表室,全部是智能电能表,收费标准与国家电网保持一致。
执法人员走访一经营寿司的店铺时,这里的负责人表示:“在2019年就收到退费,当时都是打到电表的储值卡里。去年疫情期间,电费也有5%的让利,这些政策我们都掌握。”执法人员发现,作为转供电主体,甘井子区万达广场已将这个降价政策全部传导至转供电终端用户,并做到电价收费标准实时公示。
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被转供终端用户与电网企业没有直接供用电关系,不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主要存在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
暂不具备直供电条件的,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各专业市场、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自身用电不得由其他终端用户分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等用电及损耗可由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或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收;已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分摊的,不得重复收取。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
2018年至2021年,我国连续4年提出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改革目标,对降低社会用能成本、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商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电价降低后,直接抄表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已经直接享受降价红利,用电成本大幅降低。但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前期的走访排查,发现该降价政策还没有全部传导至转供电终端用户。
降价标准及收费原则
2018年,省发展改革委四次调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累计降低8.39分:4月1日降2.02分/千瓦时,5月1日降1.85分/千瓦时,7月1日降0.26分/千瓦时,9月1日降4.26分/千瓦时。
2019年,省发展改革委两次调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累计降低7.21分:4月1日降2.2分/千瓦时,7月1日降5.01分/千瓦时。
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电网企业在计收现执行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用户电费时,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据介绍,转供电主体必须足额传导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在每个计费周期内,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重点整治这些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的收费行为,确保国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2020年,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大连供电公司联合下发《大连市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及限时足额传导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的通知》。清理规范内容包括——
1.转供电主体是否足额传导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2.转供电主体是否存在以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3.在计费周期内,转供电主体是否存在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的行为;4.转供电主体是否存在将自身用电违规分摊给终端用户的行为;5.转供电主体是否存在重复分摊或不合理分摊电费的行为;6.转供电主体是否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对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未执行降价政策、捆绑收费、重复收费、乱加价等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用电客户和社会各界可通过12345服务热线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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