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董国勋)《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2月25日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满票表决通过,并于3月31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满票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二是综合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合理设定管控措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四是坚持前瞻性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加重处罚条款。
《条例》分为总则、控制吸烟场所、控制吸烟措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二十八条。
合理确定管控范围,增强法规可执行性。为保障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条例》第八条采取以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为原则,允许餐饮服务、住宿休息服务和公共娱乐三类特定场所设置室内吸烟室的管控方式,兼顾、平衡不同群体的现实诉求,保证法规的可执行性。同时规定鼓励依法设置室内吸烟室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自行关闭吸烟室,全面禁止吸烟。《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及其他人群聚集程度较高的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将控制吸烟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此外,《条例》第十条还对禁止吸烟范围以外的室外区域设置吸烟点和三类特定室内场所设置吸烟室提出具体要求。
明确控烟工作职责划分,完善监督执法体系。《条例》第十二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第十九条明确了控制吸烟单位负责人是控烟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将控制吸烟工作的主体责任压实。为保证法规有效实施,从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出发,《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机关、民政、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的控烟工作监督执法权限。同时明确除以上部门之外,法律、法规对控制吸烟工作的执法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均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构建了完备的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体系。此外,《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履行控制吸烟监督执法职责部门的调查取证做出规范,为相关部门控制吸烟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细化控烟措施,形成社会共治格局。为增强控制吸烟工作的社会参与性,《条例》第十一条赋予了单位和个人对吸烟行为的劝阻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权和投诉举报权,并对投诉举报途径予以明确。为营造控烟宣传氛围,形成控制吸烟的社会共识,《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对世界无烟日政府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予以明确,对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学校的宣传教育作用予以规范,同时还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控制吸烟工作的方式、方法,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和诊疗服务等方面做出规定。
加大管控与处罚力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是开展控烟工作的重点保护对象,为做好未成年人控制吸烟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及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在对条例中部分禁止性规范设定罚则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为原则,重点突出了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条款的加重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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