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手”房屋一次性腾退
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石朕)日前,市法院在两名人大代表监督见证下,依法强制腾退了位于长兴岛的某案涉房产,并现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某发动机有限公司与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20年6月8日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裁定:被告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发动机有限公司返还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花园的房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市法院申请要求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某发动机有限公司返还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景翠路某房屋。
市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次日向被执行人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始终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市法院执行法官到案涉房屋现场发现,该房屋有租户居住,出租人为宋某,该房屋系从被执行人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抵顶所得,租期至2021年2月14日。执行法官向宋某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后,通知其在法定期限内向市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同时承办法官现场告知租户按期搬离,并在案涉房屋房门张贴公告,责令其在2021年3月1日前迁出该房屋。
此后,承办法官多次试图电话联系宋某,宋某皆以有事为由挂断或拒接电话。因此,承办法官于3月10日、4月12日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其迁出案涉房屋及拒不履行义务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其未予回复,也始终未向市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市法院于3月10日再次到该房屋发现已无人居住,现场拨打宋某电话无人接听,遂张贴腾退通知书及电子封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市法院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强制腾退过程中,市法院邀请两名人大代表现场监督见证执行过程,对案涉房屋内的物品清点造册后集中存放,并张贴封条和公告。依法腾退案涉房屋后,现场将案涉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最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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